檢送本部修正之「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七點、第三十一點及第一點附件一、第九點附件二、第十五點附件三、第三十四點附件四、附件五(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檢察司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 |
發文日期: |
107.12.04 |
發文字號: |
法檢字第1070453805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 旨: |
檢送本部修正之「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七點、第三十一點及第一點附件一、第九點附件二、第十五點附件三、第三十四點附件四、附件五(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
說 明: |
一、旨揭注意事項,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注意事項,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
法規內文: |
七、通緝書副本應送臺灣高等檢察署,以憑查考管制。並加註時效完成日期,俾便督導清理。
三十一、前項准許分期繳納罰金者,應確實依「各級檢察署辦理受刑人分期繳納罰金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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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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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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