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12:47

檢送本部修正之「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七點、第三十一點及第一點附件一、第九點附件二、第十五點附件三、第三十四點附件四、附件五(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檢察司
發文機關: 法務部
發文日期: 107.12.04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1070453805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部修正之「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七點、第三十一點及第一點附件一、第九點附件二、第十五點附件三、第三十四點附件四、附件五(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說  明: 一、旨揭注意事項,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注意事項,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七、通緝書副本應送臺灣高等檢察署,以憑查考管制。並加註時效完成日期,俾便督導清理。

三十一、前項准許分期繳納罰金者,應確實依「各級檢察署辦理受刑人分期繳納罰金要點」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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