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 |
檢送本署修正之「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醫療暴力防制要點」第四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名稱並修正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醫療暴力防制要點」,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
說 明: |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
法規內文: |
一、為防制醫療暴力,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及保障病人就醫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轄區醫療機構發生醫療法第106條第2項至第4項之案件或非屬該類刑事案件但有重大情事須即時通報時,由各醫療機構填具通報單通報所在分局勤指中心、本署法警室及金門縣衛生局。本署法警室接獲通報後應立即陳報值班檢察官聯繫司法警察機關為後續處理,值班檢察官並應逐級陳報主任檢察官及檢察長。
三、轄區司法警察機關獲報有第二點之醫療暴力案件發生時,應即依據「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5條之規定,傳真處理回報單或以電話聯繫值班檢察官為後續處理之指示。
四、第二點之通報、聯繫窗口如下:
(一)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法警室:傳真號碼:082-372575 ;電話:082-325090轉110。
(二)金門縣衛生局:傳真號碼:082-332065、082-334058;電話:082-330697。
(三)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傳真號碼:082-324925;電話:082-328094。
(四)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傳真號碼:082-332861;電話:082-335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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