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辦理收容人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一、 相關法令依據:監獄行刑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羈押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五條、九十九年十月一日法矯字第○九九○九○二三九一號函、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一日法矯署醫字第一○一○一七七九○九○號函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實施方式:
(一) 送入飲食(夏、秋二季,天氣炎熱,送入時請注意送入飲食新鮮度):
1. 送入之飲食(食品、菜餚或水果),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2. 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送入,例如:
(1) 含有酒精成分之食物,如薑母鴨、燒酒雞、麻油雞或摻有酒類之香腸等。
(2) 未經煮熟之食物,如生魚片等。
(3) 涼拌不易保鮮之食品或醃製食品,如豆豉、泡菜、蜜餞等。
(4) 保育類,如海豚肉、斑鳩肉、其他(如鼠肉、狗肉、蛇肉)等。
3. 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者,不許送入。如下列:
(1) 茶葉。
(2) 結晶狀(如果凍、布丁)或粉狀食物(如鹽、糖、奶粉、咖啡、麥粉)、流質食物(湯類、飲料類)及冰涷食物。
(3) 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4) 未去殼之海鮮類(如蚵、蛤、九孔、蝦、蟹)或堅果類食品(如花生、瓜子、開心果、蠶豆),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5) 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6) 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之飲食,例如:
A. 食物經沾粉油炸或有沾醬(如沙拉、醬油)、調味包或芶芡湯汁等食品。
B. 肉鬆、大骨類、麵食加工及米加工食品,如包子、肉粽、炒麵、炒飯、炒米粉、肉圓、米糕、米血、米腸、壽司、春捲、火鍋餃類、包餡丸類等。
C. 麵包、泡麵、零食等。
4. 水果經切開或撥開後,可准予送入。但不易檢查者,如葡萄、櫻桃、龍眼、荔枝、草莓、李子、枇杷、山竹、釋迦、榴槤、奇異果…等水果,不許送入。
5. 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經告知檢查方式及可能結果後,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例如原味蛋糕、餅乾等。
6. 非接見親友之不明人士,禁止送入菜餚、物品;符合接見條件,並已辦妥接見登記者,雖未與收容人接見,仍准其送入飲食、物品。
7. 送入飲食,應以透明塑膠袋分裝並先行解開,再於接見及寄物三聯單上,詳載寄送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電話、與收容人之關係、送入物品名稱、數量,以及購自何處。未註明購買處所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責任。
8. 接見且寄物者,所送入之飲食經檢查如未符規定,應即退還寄物人;檢查符合規定者,於接見結束前,交收容人簽收確認。
9. 符合接見條件但僅寄物而不接見者,所送入之飲食物品,若未符規定時,應即退還寄物人,若無法退還時,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得經所務委員會決議沒入或廢棄之。
(二) 送入必需物品:
1. 符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羈押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五條第二款所列舉品項及數量之必需物品,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逕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
2. 送入之必需物品不得夾藏違禁物品。例如菸類、酒類、檳榔、金屬類、玻璃類、佛珠、尖銳物品、引火工具、通訊器材、繩索、金錢、貴重物品或任何非法物品等。
3. 送入衣物不得有鈕釦、拉鍊、附帶繩索或其他金屬製配件。衣物顏色勿鮮紅色且不能相似戒護人員制服。
4. 特殊需求之物品(例如眼鏡、拐杖等),須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眼鏡以塑膠鏡框及安全鏡片、透明色為限。
5. 寄入藥品除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收容人得於三個月內申請寄入外,餘入所前取得之處方藥,於入所逾二週後即不得申請寄入。
6. 送入之財物認為不適當,或送入人之姓名、居住不明,或為收容人所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得經所務委員會之決議,沒入或廢棄之。
7. 送入之物品為「無法檢查」或「難以檢查者」,不許送入。
(三) 送入書籍雜誌:
1. 每次三本,但其內容有礙於收容人改過遷善者(如書籍內容有足以誘發他人性慾之內容、裸露之人體照片或雖涉及醫療衛生保健但對性行為過分描述者等),或有礙於被告之羈押目的者,不許送入。
2. 送入之書籍、雜誌經登錄,並於封面書寫收受收容人姓名、呼號,送交輔導科檢查經蓋檢查章後,再發送各教區。
三、 其他未臚列之飲食、物品,如客觀上確有影響戒護安全、妨害監獄紀律者,得限制寄(送)入。
四、 寄(送)入之飲食物品均應經過檢查,但檢查之手段方式不得違反比例原則。
五、 接見室窗口值勤人員,於辦理寄(送)入飲食物品業務時,應注意公務禮儀及服務態度,除應主動告知相關法令規定外,若家屬送入之飲食於檢查過程中將破壞其原有外觀或口感,應懇切告知可能之檢查結果,以減少爭議。
六、 寄入飲食物品,若夾帶(藏)或摻雜違禁品,被查獲一律退回。無法退回時,則登入簿冊經所務委員會審議得予以銷毀。如有涉及不法刑責者,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