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 |
檢送本署修正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部分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名稱並修正為「臺灣高等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
說 明: |
一、旨揭須知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須知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
法規內文: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一、臺灣高等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三、民眾向本署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填具「臺灣高等檢察署檔案應用申請書」(附件一),載明下列事項,向本署提出申請:
(一) 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
(二) 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三) 申請項目。
(四) 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 檔號。
(六) 申請目的。
(七) 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 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得以親自持送或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七、本署檔案應用閱覽處所附設於本署為民服務中心,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及下午二時至五時;國定例假日不開放。有其他特殊原因停止開放時,另行公告週知。
十五、申請人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本署帳戶:(戶名:臺灣高等檢察署三○一專戶,中央銀行國庫局帳號:○五○二九○),提出繳款証明,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後,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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