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11:22

本署修正「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之名稱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檢送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
發文機關: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
發文日期: 107.05.29
發文字號: 檢研字第1071100095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本署修正「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之名稱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檢送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說  明: 一、旨揭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因與民眾權益相關,故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外版及部內版。 二、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一、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及本作業流程辦理。

二、人民至本署陳情時,應導引其至為民服務中心,由值勤人員瞭解其陳情意旨後,交由研考科陳核處理。

三、人民以電話陳情時,處理人員應出於懇切之態度、耐心傾聽、瞭解問題。陳情內容簡易明確者,得於電話中予以說明;複雜不明者,得請其另行以書面陳情。

四、本署設置首長電子信箱,受理人民以電子郵件陳情,由研考科陳核處理。

五、本署受理書面及各級機關函請查復或轉來辦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予登記,陳送檢察長核閱。

六、辦理人民陳情案件,應本於合法、合理、合情原則,妥速處理,於三十日內查明函復陳情人。未能在期限內辦結,應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七、人民來函陳情時,應先就陳情函為書面審核,資料已完備者,應逕行函復。資料尚未完備者,得函請陳情人提供具體資料,或自行調查必要資料後,再行函復。

八、人民陳情案件,非屬本署職權,事涉其他機關者,得斟酌情形函移該機關辦理,並函知陳情人。

九、人民陳情內容未具真實姓名、欠缺具體事由或其陳情內容有語焉不詳、無理謾罵等情形時,得逕存參或存查;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答復後,仍一再陳情者,或就非本署主管事項,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亦同。

十、陳情之事項,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請求國家賠償、刑事補償或被害人補償者,應告知陳情人,使其知悉。

十一、人民陳情案件之處理結果,應就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依據,函復陳情人。上級機關函轉處理之陳情案件,除函示副知外,並應副知來函機關。

十二、本要點陳奉檢察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立法理由: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