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陳本院「臺灣彰化少年輔育院核發員工交通補助費實施要點」乙份,請 鑒核。
主管機關: |
臺灣彰化少年輔育院 |
發文機關: |
臺灣彰化少年輔育院 |
發文日期: |
091.09.16 |
發文字號: |
請留白 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主 旨: |
檢陳本院「臺灣彰化少年輔育院核發員工交通補助費實施要點」乙份,請 鑒核。 |
法規名稱: |
臺灣彰化少年輔育院核發員工交通補助費實施要點 |
辦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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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文: |
一、 本要點依法務部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法總決字第○九一○○二七一三一號函、事務管理手冊車輛管理第二十三項規定修訂,並經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本院第十八次院務會議通過。 二、 申請交通補助費以編制內員工為限(補校老師比照辦理)。 三、 凡借住本院職務宿舍、單身宿舍或現居地距離本院在一公里以內者不得申請。 四、 員工申請交通補助費應填妥「員工交通補助費申請表」(如附件)並檢附足資證明現居地之有關文件送核。 五、 交通補助費由同仁按實際里程數申請補助,每公里三元計算,全月以不逾新台幣三千元為限。 六、 員工居住地若有變更,應重新填妥「員工交通補助費申請表」並檢附足資證明現居地之有關文件送核。 七、 員工應誠信原則申報爾後發現申請與事實不符,除追繳溢領金額外,並依規定追究其責任。 八、 員工交通補助費由人事室每月繕造員工上班差假資料表(工友部份由總務組繕造送人事室是彙總)送總務組出納人員按實際上班日數核發交通補助費。 九、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決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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