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調查局研究委員會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45年9月29日行政院台45法字第5396號令核定
中華民國70年2月27日法務部法70令字第3044號令修正核定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法務部調查局研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有關鞏固國家安全與維護國家利益各項問題之研究與建議事項。
二、有關危害國家安全與違反國家利益各種事件成因、動向之研究與對策之提供事項。
三、有關各項調查及罪證資料之綜合分析與研判事項。
四、有關各項預防犯罪、保防設施策略之研究事項。
五、有關各項罪行調查與罪證檢定等各項技術之研究事項。
六、有關偶發事件及奉交或受託對特定問題之研究事項。
第 三 條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均簡任;擔任研究工作。
第 四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一人,輔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均由局長就委員中指派之。
第 五 條 本會置祕書一人,由局長指派委員一人兼任之;協助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辦理一切有關委員會會議事宜。
第 六 條 本會得視工作之需要,經報准局長聘任專家擔任研究委員。
第 七 條 本會得報請局長調派本局工作人員一人至五人,協助辦理日常事務。
第 八 條 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每兩週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集之。
第 九 條 本會委員會議決議案,陳報局長核准後執行。
第 十 條 本會研究問題時,得分請本局各業務主管人員參加商討。
第 十一 條 本會所需研究資料,除自行蒐集外,得商由本局第四處供應。
第 十二 條 本規程自下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