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20:01

修正: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主管機關: 法務部
發文機關: 法務部
發文日期: 097.12.05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0970700859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生效狀態: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
生效日期: 097.12.05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法規內文:
二、賠償義務機關受理國家賠償事件,應組成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審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審議,逕行拒絕賠償、移送其他應負賠償義務之機關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一、無管轄權。 二、請求賠償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三、請求權人並非其所請求賠償事件受有損害之人。 四、同一事件,經賠償、拒絕賠償或移送其他應負賠償義務之機關後,重行請求賠償。 五、國家賠償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 六、依其請求賠償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長者,除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之規定報請逕編三級外,並依本監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第二點所列起分標準增加0.5分;刑期三年以上羈押日數過長,且行狀良好,但未符合逕編三級規定者,其羈押期間達宣告刑1/7以上~1/6未滿者,起分增加0.4分;1/8以上~1/7未滿者,起分增加0.3分;1/9以上~1/8未滿者,起分增加0.2分;1/10以上~1/9未滿者,起分增加0.1分;但增加起分後不得高於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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