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15:35

檢送本部修正之「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研究發展實施作業要點」(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
發文機關: 法務部
發文日期: 112.05.15
發文字號: 法綜字第1120150386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部修正之「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研究發展實施作業要點」(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研究發展實施作業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關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研究發展實施作業要點

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本部及所屬機關之研究發展工作,以提升施政效能,特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第九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應運用知識管理及其他創新方法,就業務相關事項或實務運作亟需解決問題,進行文件或資訊蒐集,提出策進作為或具前瞻性規畫,並注重知識分享、活用及創新,運用知識平台,創造知識價值,以強化研究發展之推動。

三、辦理研究計畫之方式如下:

(一)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自行研究。
(二)委託專家或學術機構專題研究。

四、自行研究計畫作業程序:

(一)研究計畫項目之提出:

1.由本部每年指定十二個所屬檢察、矯正及行政執行機關各提出一項研究計畫,各機關負責研究人員最多以三人為限。未受指定之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調查局、廉政機關及其他檢察、矯正、行政執行機關得自行提出研究計畫。

2.提出研究計畫機關應於研究前一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下年度研究計畫項目,並填具研究計畫項目表(格式如附件一)送本部核定。研究計畫執行中,研究人員或主題有異動時,亦須陳報本部核定。

3.年度研究計畫項目經本部核定後,應由本部綜合規劃司登錄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系統),登錄資料有增修異動應即時更新。

(二)研究報告之格式及繳交時程:

1.研究報告之內容統一採直式橫書,A4紙張,16級電腦字體,雙面印製成冊(封面及目錄格式如附件二)。

2.各機關應於研究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研究計畫,並將研究報告一式五份及電子檔光碟一份函送本部審查。

(三)研究報告之評審:

1.初評作業:

 (1)本部綜合規劃司應將四級機關所提報之研究報告送請其直屬之三級機關進行書面初評作業,其中檢察機關研究報告送請最高檢察署進行初評作業;最高檢察署得遴聘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及檢察官初審,後由最高檢察署法學研究中心複審;其餘三級機關於初評審查階段,初評審查機制得比照最高檢察署之審查方式或另訂其他方式進行初評作業。至本部所屬三級或四級機關所提報之研究報告內容如涉及本部業管單位之執掌,則送請本部業管單位進行審查。

 (2)初評評分表如附件三,初評結果列為八十分以上者,再進入複評作業審查。

2.複評作業:由本部常務次長邀集各業務主管單位(或機關)指派之代表召開複評會議,必要時得邀集學者專家參與複評。

五、本部及所屬各機關之研究人員於當年度執行研究計畫時,如因業務繁忙,需於規定之上班時間以外的時間方能從事研究工作者,各機關首長得依實際情形核予專案加班或抵減分案。

 六、經複評作業評定為八十分以上列為「優等」之研究報告,其奬勵方式如下:

  ()主要撰稿人員記功一次;輔助撰稿人員記嘉獎二次;審查人員記嘉獎一次。

   ()本部及所屬各機關得依實際情形作為個人考績之綜合評量參考。

   ()本部得視情況邀請撰稿人員至本部擴大部務會報或以記者會等其他方式,公開表揚之。

 前項第一款研究報告之主要撰稿人員、輔助撰稿人員或審查人員有二人以上者,應於各該敘奬額度範圍內予以敘奬。

七、經複評為優等以上之研究報告,本部得輯印出版「法務研究選輯」分送全國各指定寄存圖書館、本部各單位、所屬機關及相關機構參考,並刊載於本部網站,另依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出版作業要點辦理公開銷售。

八、研究報告經發現有抄襲之情事、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時,除撤銷奬勵外,並視情節輕重議處抄襲之撰稿人員。

九、委託專家或學術機構專題研究之管理,應依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辦理。

十、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應定期至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系統)確認各單位及所屬機關研究計畫之執行成果及獎勵情形,如登錄資料有增修異動應即時更新。

十一、本部得視實際需要查證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研究發展工作推動成效。        

立法理由: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