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自我介紹實施須知」及「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生活週記寫作須知」,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三十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
發文日期: |
112.01.30 |
發文字號: |
法矯署綜字第11202000270號 函 |
異動性質: |
停止適用 |
主 旨: |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自我介紹實施須知」及「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生活週記寫作須知」,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三十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生活週記寫作須知 |
說 明: |
一、旨揭須知規範內容已不符現行實務需求,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須知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
法規內文: |
一、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人力培育科(以下簡稱本署)為明瞭受訓四
週以上學員生活,並鼓勵其寫作興趣暨鍛練其寫作能力,訂定本須知
。
二、學員每人每兩週均須寫作生活週記(或學習心得報告)乙次。
三、生活週記(或學習心得報告)之寫作範圍如下:
(一)生活概況:教育情形;起居作息及健康情況;週末假日活動情形;
公差勤務情形;親友探訪及通信。
(二)自我檢討:生活規範實踐之檢討;思想、品德及學業之檢討。
(三)其它事項:如對本署行政、生活管理及團體活動之建議。
四、生活週記(或學習心得報告)由帶班教輔人員批閱,列入操行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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