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9:04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自我介紹實施須知」及「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生活週記寫作須知」,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三十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日期: 112.01.30
發文字號: 法矯署綜字第1120200027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自我介紹實施須知」及「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生活週記寫作須知」,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三十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生活週記寫作須知
說  明: 一、旨揭須知規範內容已不符現行實務需求,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須知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一、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人力培育科(以下簡稱本署)為明瞭受訓四
    週以上學員生活,並鼓勵其寫作興趣暨鍛練其寫作能力,訂定本須知
    。

 

二、學員每人每兩週均須寫作生活週記(或學習心得報告)乙次。

 

三、生活週記(或學習心得報告)之寫作範圍如下:
(一)生活概況:教育情形;起居作息及健康情況;週末假日活動情形;
      公差勤務情形;親友探訪及通信。
(二)自我檢討:生活規範實踐之檢討;思想、品德及學業之檢討。
(三)其它事項:如對本署行政、生活管理及團體活動之建議。

 

四、生活週記(或學習心得報告)由帶班教輔人員批閱,列入操行成績。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