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5:10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處理肺結核與精神病收容人注意事項」,自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六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
發文日期: 111.12.05
發文字號: 泰訓所戒字第1110800371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處理肺結核與精神病收容人注意事項」,自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六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處理肺結核與精神病收容人注意事項
說  明: 一、旨揭注意事項因上級機關有相關規定可供遵循,且部分內容已不合時宜,爰予停止適用。 二、旨揭注意事項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一、本所為有效預防肺結核病之傳染及加強罹患精神病收容人之管理,分別於衛生科設有肺結核隔離病房、義二舍 4546 房設置精神病隔離保護房,均設置 24 小時監視系統,以加強病情之掌控。

 

二、執行上揭隔離房勤務應著制服,勤務交接應將主管事項點交清楚,如遇特殊情事,應登記於勤務交接簿,並當面告知接班人員。

 

三、處理肺結核疾病應行注意事項︰

(一)配住肺結核隔離病房之收容人,舍房主管應要求其勤洗手、戴口罩、按時服藥、禁止吸菸、打噴嚏或咳嗽應以衛生紙掩蓋口鼻,吐痰時痰吐抽水馬桶並立即沖水,以維衛生。

(二)病患出舍房門一律戴口罩(包括接見、外醫或參加活動等),並應有專人負責戒護,嚴禁隨地吐痰(口水)及任意走動。

(三)肺結核隔離病房應定時以紫外線燈照射殺菌(禁止直接照射病患)。

(四)病患所使用之物品應消毒及分開處理,不得與其他物品混雜;如為醫療廢棄物或傳染病患棄置物品應妥為分類收藏,再交衛生科轉由專業廠商處理。

(五)衛生科應教導看護人員熟悉 CPR  心肺復甦術急救操作及妥善處理肺結核之基本常識,以照料病患。

 

四、處理精神病應行注意事項︰

(一)對精神病收容人之配房應配合醫護人員意見,儘量勿使獨居,對有攻擊性者,應配住精神病隔離保護房。

(二)舍房內物品儘量精簡,有危險性用品應加保管,管制其使用,房內之防撞設施、燈罩須詳加檢查。

(三)管理人員執勤應以監視器監控,密切觀察其言行舉止並勤加巡房,巡察時,應詳視各舍房動靜,發現收容人有異狀或病發時,除即時予以適當處置外,並應登載於舍房日誌簿。

(四)精神病收容人病情發作時,如有醫師在所駐診,應請醫師診斷,施以鎮靜劑之注射或給予口服鎮靜劑,以穩定其情緒;有攻擊或自戕行為時,得予以暫時固定保護,並派員密切觀察其身體狀況及予以輔導,詳予紀錄或錄影存證。

(五)收容期間不宜過長,達到收容效果後,即解返普通舍房。

 

五、非病情需要,起居作息應正常,病人之衣服臥具及其他物件,應督促勤加洗滌曝曬更換,保持清潔衛生。

 

六、用餐之飯菜量應嚴為管制,以吃多少取多少,不殘留為原則,並應依醫師指示按時服藥。

 

七、執勤主管服勤時,不得聊天、吸菸、嚼食檳榔、閱讀書報、聽收音機等有關違反值勤規定之行為,否則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有關規定予以懲處。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