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0:35

檢送本部修正之「毒品防制基金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保護司
發文機關: 法務部
發文日期: 111.06.27
發文字號: 法毒防字第1110550722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部修正之「毒品防制基金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毒品防制基金補助作業要點
說  明: 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毒品防制基金補助作業要點

 

一、目的:

為有效規劃管理毒品防制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補助作業,並提升其運用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本基金以補助行政院所屬二級行政機關(以下簡稱中央主辦機關)為限。

(二)中央主辦機關得依審查通過之業務計畫,再行補助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學校、民間團體(機構)或個人等辦理毒品防制工作。

三、補助用途:

(一)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本條例第二條之一第一項所列事項:

1、毒品防制教育宣導。

2、提供施用毒品者家庭重整及心理輔導等關懷訪視輔導。

3、提供或轉介施用毒品者各項社會救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保護安置、危機處理服務、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

4、提供或轉介施用毒品者接受戒癮治療及追蹤輔導。

5、依法採驗尿液及訪查施用毒品者。

6、追蹤及管理轉介服務案件。

7、其他毒品防制有關之事項。

(二)補助辦理毒品檢驗、戒癮治療及研究等相關業務。

(三)補助辦理毒品防制宣導。

(四)補助辦理施用毒品者之安置、就醫、就學、就業及家庭扶助等輔導與協助。

(五)補助辦理與其他國家或地區間毒品防制工作之合作及交流事項。

(六)補助辦理其他毒品防制相關業務。

四、補助方向及申請作業時程:

(一)由毒品防制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基金管理會)配合籌編年度基金預算之時程,於籌編前召開會議研商基金補助方向,並邀請行政院、相關中央部會、地方政府與民間團體共同研商,確定基金優先運用項目。

(二)中央主辦機關就其本機關內部單位與所屬機關之業務職掌與毒品防制工作之需求,研擬各項基金運用計畫項目後,彙整為「○○年○○部辦理毒品防制基金業務計畫」(以下簡稱業務計畫),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一年一月五日前,函送本基金管理會審查。

五、中央主辦機關提報業務計畫之應備文件及應辦事項:

(一)應備文件:

1、第四點第二款「○○○○部辦理毒品防制基金業務計畫」(格式如附件一),其內容應包括計畫項目、總經費及聯繫窗口。

2、前目計畫項目之數量不設限,每一計畫項目應填具「○○○○部申請毒品防制基金業務計畫項目書」(格式如附件二),其內容應包括申請機關、計畫名稱、計畫目的、計畫需求、補助對象、辦理時間(或期程)、辦理區域(或地點)、計畫內容、預期效益、經費概算;有關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科目、金額、需求說明與估算及備註等。

(二)中央主辦機關應本於權責,先行審查各計畫項目,並應與會計單位充分確認計畫經費合規性及其內容與公務預算無重疊之處後,函送本基金管理會。

六、本基金管理會辦理業務計畫審查作業:

(一)本基金管理會應召開會議,審查中央主辦機關所提業務計畫。必要時,得邀請提報機關及相關業務機關派員列席說明。

(二)本基金管理會審查前,如有必要,得先請專家學者提供審查意見及召開會前審查會議。

(三)本基金管理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一年二月底前完成審查。

七、中央主辦機關受理補助案件申請及審查並提本基金管理會複審:

(一)中央主辦機關依審查通過之年度業務計畫,自行推動辦理或受理機關、地方政府、學校、民間團體(機構)之補助申請。

(二)中央主辦機關依自行訂定之補助作業要點或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確實審查各申請補助案,並擬具初審意見。

(三)中央主辦機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將「○○業務計畫補助案件審查意見表」(格式如附件三),函送本基金管理會進行複審,本基金管理會最遲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複審作業並函復中央主辦機關。

(四)中央主辦機關年度業務計畫之各該補助申請案經本基金管理會複審通過後,應即刻辦理相關前置工作,並依計畫之辦理時間(期程)於會計年度內落實推動執行。

八、中央主辦機關、法務部補助之機關()及民間團體計畫經費分配及撥付原則:

(一)各計畫項目應依本基金通知之預算分配期程覈實估列各期分配預算,並填具「毒品防制基金預算分配表」(格式如附件四之一及四之二)函報本基金彙辦。

(二)依「毒品防制基金預算分配表」所載金額,按期填具領款收據及「毒品防制基金補助經費請撥單」(格式如附件五之一及五之二),函送本基金辦理撥款。若執行進度落後,本基金得視實際狀況酌予調整撥款數。

(三)領款收據應載明下列事項:

1、機關(學校)首長或團體(機構)負責人、主辦會計、出納或經辦人簽名或蓋章。

2、受款人應註明指定匯入款項之金融機構(含分行別)名稱與代號、戶名(應與受款人相同)及帳號。

九、專戶存儲及孳息:

(一)受補助機關()對於本基金補助之款項,以設立專戶專款專用為原則,產生之孳息及其他收入,不得抵用或移用。

(二)前款受補助機關()未設立專戶者,除該專戶無孳息者外,產生之孳息應按補助比例計算繳回。

(三)孳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於辦理結案時一併繳回,未繳回孳息、其他衍生收入或無孳息者應敘明原因,違者視為未結案。

(四)中央主辦機關自行訂定之補助作業要點或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如有專戶存儲及孳息之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未有規定者,依本點第一款至前款辦理。

十、補助款之執行

(一)受補助機關()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辦理時間(期程)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

(二)計畫之變更:

1、執行過程如有特殊情況及窒礙難行之處,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辦理時間(期程)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正式函文至本基金管理會且經核准後,方得辦理。

2、計畫變更申請作業,其變更差異對照表(含變更後項目、原核定計畫項目、差異比較說明等三欄)及其他必要文件,應隨文函報本基金管理會。

十一、支用單據之保管及銷毀:

(一)受補助機關()之支用單據應專冊裝訂,並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

(二)中央主辦機關再行補助民間團體或個人時,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將補助款支用單據之保管及銷毀等事項納入自行訂定之補助作業要點或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中規範。

十二、結案作業:

(一)中央主辦機關補助機關、地方政府、學校或民間團體(機構)之結案作業,依自行訂定之補助作業要點或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中央主辦機關應於計畫執行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依年度業務計畫之計畫項目執行情形及績效,彙製「○○年○○部辦理毒品防制基金業務計畫執行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六)、「毒品防制基金補助經費結算表」(格式如附件七之一及七之二)函報本基金備查,並繳回補助計畫賸餘款。

(三)補助計畫賸餘款,依下列規定辦理:

1、全額補助案件,其賸餘款應全數繳回。

2、部分補助案件,有核定補助比例者,按核定補助金額占核定計畫總額之比例繳回,未有核定補助比例者,繳回核定補助項目之賸餘款。

十三、考核方式:

(一)中央主辦機關對機關、地方政府、學校或民間團體(機構)之考核作業,依自行訂定之補助作業要點或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基金得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補助計畫進行稽查工作。

(三)受補助機關()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備查,相關檔案包含申請、執行至核銷過程,所衍生之各式公文及相關資料等。

十四、其他應配合及注意事項:

(一)經核定之各補助申請案,應依政府採購法、預算法及財產管理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中央主辦機關所提計畫項目如係對地方政府、學校或民間團體(機構)之補助,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依自行訂定之補助作業要點或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亦得增訂基金補助項目基準或相關規定。

(三)經核定之補助案件,其接受毒品防制基金補助經費成果報告、研究報告(含以調查法進行所得之相關調查資料)應檢附電子檔,並無條件提供本基金與中央主辦機關運用。

(四)經核定之補助案件,應於相關文件、出版品、宣傳品、財產及非消耗品等註記:毒品防制基金補助。

(五)中央主辦機關於完成當年度業務計畫之補助申請案審查後,如獲配額度尚有賸餘,得另定申請期限受理補助申請。

(六)有關本基金之整體作業期程,本基金管理會與中央主辦機關應參考「毒品防制基金補助作業流程圖」(如附件八)切實辦理。

(七)對於購置之設備應予以列冊、登帳及維護管理。

(八)對於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應負責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九)受補助機關()辦理經費結報或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支用單據及資料內容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受中央主辦機關再行補助者,如有違反勞動相關法令之情形,中央主辦機關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三年。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