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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6 19:44

檢送本校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宿舍管理要點』部分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名稱並修正為「勵志中學宿舍管理要點」,並自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勵志中學
發文機關: 勵志中學
發文日期: 110.12.17
發文字號: 勵中總字第1101204086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校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宿舍管理要點』部分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名稱並修正為「勵志中學宿舍管理要點」,並自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勵志中學宿舍管理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勵志中學宿舍管理要點

一、本要點依宿舍管理手冊第五點訂定之。

二、本校宿舍之管理、分配、檢修等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本校宿舍之管理、分配、檢修等之擬辦事項,由總務處負責辦理,涉及人事、主計部分由人事室、主計室會同辦理。

四、本校編制內員工得依照下列規定申請借用宿舍,借用標準如下:

(一)宿舍區分:

1.多房間職務宿舍:

1)供本編制內人員因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借用之宿舍。

2)但無上述眷屬隨居任所者,依規定任職達一定期間,亦得借用之。

2.單房間職務宿舍:

1)編制內人員因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於任所居住者。

2)基於國家政策業務特殊需要進用之非編制內人員,非留住宿舍無法執行職務者

(二)各類宿舍如有餘屋或其他特定用途,得由總務處視實際狀況簽陳機關首長核准做適度之調整。

(三)本校調用支援人員、職務代理人、短期就業人員、工讀生及志工等,於調用、代理及業務辦理期間內比照編制內員工辦理宿舍申請事宜。

五、本校編制內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

(一)本人或配偶曾承購公有眷屬房屋、基地者或獲政府補助購置住宅者。

(二)本人、配偶、未婚之未成年子女及年滿二十歲以上在學且無職業或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身心障礙不能自謀生活之未婚成年子女於距離本機關二十五公里以內有自用住宅者。但本人或配偶未曾獲政府補助購置住宅於上開地區因職務或其他特殊原因經機關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宿舍分配之計點標準如下:(附件一:計點標準表)

(一)職務職等:佔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三十。

(二)年資:佔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三十。

(三)最近五年考績:佔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十五。

(四)眷口:佔最高總點數百分之十五。(單房間職務宿舍本項不計分)

(五)身心障礙及等級計點:不限制。

(六)負責業務借用宿舍之需求程度:佔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十。

七、申請借用宿舍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依次登記並按積點之多寡順序核配,如積點相同而宿舍不敷分配時,以抽籤決定其優先順序;新到職人員自到職日起,得併入與登記在先者按積點多寡依序分配。

八、本校員工合於申請宿舍資格者得填具借用宿舍申請單(如附件二)送總務處審核轉陳,並同時繳驗應備文件。

九、宿舍經核准配住後即通知受配人,應於十五日內檢具填妥之公證請求書及公證書宿舍借用契約書,並完成公證手續後送交宿舍管理單位,經認可後將宿舍交與受配人進住。

十、宿舍經核配後不可挑選、更換,如配住通知十五日內不辦妥前條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獲准者外,以放棄論。

十一、宿舍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通知事務管理單位,並將所借宿舍、設備及家具點交清楚。如有短缺及故意毀損者,應依規定賠償。

十二、宿舍配住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終止借用契約:

(一)未依規定遷入居住。

(二)僅擺放傢俱、衣物或其他物品,而無居住事實者。

(三)遷入居住後,無居住事實連續達三十日以上。

(四)三個月內,無居住事實之日累計達四十五日。

(五)獲配多房間職務宿舍之本人、配偶、未婚之未成年子女及年滿二十歲以上在學且無職業或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身心障礙不能自謀生活之未婚成年子女於距離本機關二十五公里以內購自用住宅者,應於辦理房屋登記完成後三個月內自動繳還宿舍。但本要點修正實施前購置者,不在此限。

(六)單房間職務宿舍僅供職員本人居住,嚴禁外人留宿並禁止異性進入。

宿舍配住人有無前項各款之情形,得請配住人立據切結或繳驗稅捐機關財產證明,配住人不得拒絕。

十三、宿舍之交還,應向總務處辦理點交手續。

十四、宿舍配住人應妥為維護,並經常保持整潔,如有人為破壞或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招致毀損,均應負修繕賠償責任。

十五、宿舍配住人,應將所置宿舍內燃料妥慎儲存並與火種隔離,如非因天災或不可抗拒之事致引起火災,而造成公有財產之損失,配住人應負一切責任。

十六、宿舍內不得酗酒、賭博、喧嘩、放置違禁品及其他不正當行為。

十七、宿舍配住人應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職支給要點,按月自薪資扣繳房租津貼解繳國庫。

十八、宿舍配住人應按月收取宿舍管理費,收費標準除依中央各機關職務宿舍管理費收費基準之規定外,另酌收用水設施維護費用。

以上經收款項以宿舍管理費項目悉數解繳國庫,收費標準如表列。

表列一

多房間職務宿舍:

戶號

借用面積()

111

47.1

1131

54.63

1133

54.63

1135

91.8

131

88.1

133

46.8

用水設施維護費每戶100元。

單房間職務宿舍:

戶號

房號

借用面積()

99

A

20.34

B

20.34

C

17.82

109

A

20.34

B

20.34

C

17.82

1137

A

33

B

31.97

C

26.83

119

A

15.52

B

13.96

C

8.76

D

8.92

E

11.34

125

A

18.58

B

18.58

C

21.34

用水設施維護費每間50元。

十九、職務宿舍其水電費、瓦斯費等費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需由配住人自付。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