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09:53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才藝班學生作品處理程序」,自一百十年八月三十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
發文日期: 110.08.30
發文字號: 敦中教字第1100700123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才藝班學生作品處理程序」,自一百十年八月三十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才藝班學生作品處理程序
說  明: 一、旨揭程序因本校無辦理才藝班,相關規定已不合時宜,爰予停止適用。 二、旨揭程序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一、為有效管控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以下簡稱本院)才藝班學
    生作品之處理,特擬訂本程序,用以遵循。
二、本程序所稱之學生作品,係指學生參加才藝課程學習期間製作之具有
    一定形體,足以保存,且可堪作為日常生活使用或觀賞品評之才藝成
    品。
三、才藝課程學生作品之認定應保持客觀公正。
四、才藝課程學生作品完成後,管理人員應予以登錄,並妥善存放保管。  
五、才藝課程之教學用品、學生作品與技能訓練之材料及實習成品應予區
    隔列管,並建立登記帳務資料。
六、本院對於才藝作品之處理,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公開展示:提供本院或其他機關團體公開展示,如提供其他機關團
      體公開展示,雙方應事前以書面議定展示事宜,展期結束後應速清
      點收回。
(二)義賣:本院與其他政府機關、更生保護會或合法之公益、慈善、福
      利團體,事前以書面議定舉辦公益性質之義賣活動,提供學生才藝
      作品作為義賣品,義賣收入供作指定之公益用途。收受義賣收入之
      機關團體,後續應將公益用途執行情形函送本院備查。
(三)推廣:為宣導才藝學習成果、促進學生正向學習成長或其他類似之
      目的,致贈學生才藝作品予本院或其他機關、團體、個人者,應事
      前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其推廣用途、對象及品項數量不得流於浮濫
      。
七、才藝課程學生作品,經奉核定准予領用時,承辦人員應填具領用單據
    ,並註明發受對象、品項及數量。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