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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19 16:24

檢送本學院修正之「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傑出碩博士犯罪防治研究論文獎勵要點」第六點、第八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年二月二十四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發文機關: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發文日期: 110.03.05
發文字號: 法院犯字第1100400063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學院修正之「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傑出碩博士犯罪防治研究論文獎勵要點」第六點、第八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年二月二十四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傑出碩博士犯罪防治研究論文獎勵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傑出碩博士犯罪防治研究論文獎勵要點

中華民國 103年 4月 18日法院犯字第 10300008870號函訂定全部要點十點
中華民國 105年 2月 2日法院犯字第 10500000700號函頒部分規則修定
中華民國 110年 3月 5日法院犯字第 11004000630號修正部分要點,並自 110年 2月 24日生效。

一、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引導刑事政策研究發展量能,並培育犯
罪防治研究人才,特設置「傑出碩博士犯罪防治研究論文獎」(以下簡稱本獎項)。
二、 本學院對於評定獲選者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特優獎:
公開頒贈獎狀乙紙;碩士研究生獎金新臺幣三萬元整,博士研究生獎金新
臺幣五萬元整。
(二)優等及佳作獎:
公開頒贈獎狀乙紙。
前項得獎作者及論文,除建置於本學院犯罪防治研究資料庫外,研究成果並得作
為其他犯罪防治研究推廣使用。
三、 本獎項獎勵對象為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各大學院校各系所之碩博士研究生,於畢業
三年內均可以其畢業論文提出申請。但其畢業論文已曾獲得畢業學校以外競賽之
獎金或補助者,不得提出申請。
四、 申請本獎項之論文,其研究範圍應包括下列議題之一:
(一)刑事政策議題之研究。
(二)重大犯罪防治議題之研究。
(三)司法人權議題之研究。
(四)婦幼保護議題之研究。
(五)司法科技發展議題之研究。
(六)其他有關刑事司法議題之研究。
五、 本獎項之評審項目如下:
(一) 研究論文主題與前點規定之切合度。
(二) 研究架構及論文整體結構之完整性。
(三) 使用文字準確度與流暢性。
(四) 研究方法之嚴謹度。
(五) 研究論文內容之充實度
(六) 研究論文結論之創造性。
(七) 研究成果對學術或實務應用之價值性。
(八) 參考文獻引註之完整性及詳實性。
(九) 其他對於刑事政策與犯罪防治研究發展之特殊貢獻度。
六、 本獎項之申請時間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時間:以實際公告日期為準。
(二)申請文件:
1. 申請書及著作授權同意書各一份(表格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2. 中文濃縮論文電子檔一份。(總字數以一萬五千字為度)
(三)經通知進入複審者,應於規定期限內,繳交完成之碩博士研究論文五份及
全文電子檔一份。
申請人須保證論文內容為原創性研究成果,申請人所送各該資料,無論是否獲獎
,均不予退還。
七、 本獎項之評審,由本學院延聘專家學者三至五名共同參與,就碩士研究生及博士
研究生分項評審,並於申請書收件截止日起二個月內,將評審結果公告於本學院
之網站。
本獎項每年獎勵名額,特優獎:碩士研究生三名、博士生二名;優等及佳作獎若
干名;惟如當年度研究論文品質未達標準者,得減額獎勵或從缺。
本案評審作業,得請申請人親自到場進行報告並計入評審成績。
八、 獲得本獎項「特優」獎者,不得以同一論文向其他機關(構)申請獎勵、獎助或補
助。
獲得本獎項之論文,應於論文封底、面或其他顯著之處,加註「本論文獲得法務
部司法官學院○年傑出碩博士犯罪防治研究論文獎」。
獲獎者,應參照評審委員建議,於規定時限內繳交修訂後之濃縮論文,以利集中
出版;收錄於本學院出版之論文集,並核予稿費。
九、 獲得本獎項者,如有前點第一項等違反學術倫理或侵害著作權之情事,撤銷其受獎資格並追繳其已受領之獎狀及獎金。
十、 擔任本獎項評審之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審查或出席、交通等費用。
本獎項所需經費,由本學院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立法理由: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