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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容人圖書室管理要點」、「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刑人與眷同住實施要點」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辦理外國駐華代表處暨國際機構、宗教團體申請外籍收容人公務探訪、關懷活動實施原則」,自一百十年一月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
發文日期: 110.01.08
發文字號: 北監秘字第1102100005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容人圖書室管理要點」、「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刑人與眷同住實施要點」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辦理外國駐華代表處暨國際機構、宗教團體申請外籍收容人公務探訪、關懷活動實施原則」,自一百十年一月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容人圖書室管理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行政規則之停止適用原因,分述如下: (一)「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容人圖書室管理要點」為管理收容人圖書室之需要訂定,與民眾權益無涉,亦無網路公開之必要,原要點停止適用,相關管理規範另與巡迴書箱計畫一併重新制定。(二)「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刑人與眷同住實施要點」因監獄行刑法修正,部分條文已不合時宜,爰予以停止適用。(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辦理外國駐華代表處暨國際機構、宗教團體申請外籍收容人公務探訪、關懷活動實施原則」因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修正後失其法源依據,爰予以停止適用,相關業務另依監獄行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一、 本監收容人使用圖書室(以下簡稱本室)借閱書籍雜誌,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 本室使用對象均係收容人,因環境較為特殊,故採以收容人向各教區申請借閱,各教區管理人員再填寫「借閱清單」向本室借閱方式辦理。

三、 借還書時間:

(一)每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

(二)本室遇有圖書清查、整理或其他必要之原因,得暫停開放。

四、 借閱書刊規則:

(一)凡本監收容人均得依規定,向各教區專責人員辦理借閱登記。

(二)借閱書冊以每人每次二冊為限。

(三)借閱期限每次以不超過二星期。

(四)借閱圖書如遇借提或滿釋應先歸還。

(五)借閱圖書若領書後,發現有污損等情形,應事先聲明,並不得轉借他人或代借圖書。

(六)閱覽人借閱圖書時,應善盡保管責任,不得有撕毀、圈點、評註、缺頁、污損等,嗣後如有遺失及發生上述情事,違反者得令其依規定購置原書賠償,如無法購得原書,應以內容相同、性質類同且價值相當經本室認可者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