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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修正之「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九十七點之一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檢察司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 |
發文日期: |
109.12.31 |
發文字號: |
法檢字第1090454260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 旨: |
檢送本部修正之「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九十七點之一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
說 明: |
一、旨揭注意事項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注意事項,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及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
法規內文: |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九十七點之一修正規定
(聲請法院裁定宣告監護處分)
九十七之一、檢察官於偵查中,認被告有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情形而有先付保安處分之必要者,得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宣告保安處分。
檢察官於案件審理中,認被告有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情形而有緊急必要時,得出具補充理由書,促請法院是否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判決前,先以裁定宣告保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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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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