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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修正之「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九十七點之一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檢察司
發文機關: 法務部
發文日期: 109.12.31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1090454260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部修正之「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九十七點之一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說  明: 一、旨揭注意事項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注意事項,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及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點之一修正規定

(聲請法院裁定宣告監護處分)

之一、檢察官於偵查中,認被告有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情形而有先付保安處分之必要者,得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宣告保安處分。

檢察官於案件審理中,認被告有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情形而有緊急必要時,得出具補充理由書,促請法院是否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判決前,先以裁定宣告保安處分。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