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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檔案開放應用要點」部分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 |
發文日期: |
109.12.03 |
發文字號: |
北監秘字第1092100076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 旨: |
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檔案開放應用要點」部分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檔案開放應用要點 |
說 明: |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
法規內文: |
五、本監檔案應用准駁應視具體個案情形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如僅部分內容有限制應用之情形者,應採分離原則,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本監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記載其事由。
八、申請應用檔案者,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且應出示審核通知書,由本監指定人員陪同應用。
本監人員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應請其於確認數量後於檔案應用簽收單簽名。
九、進入本監檔案應用閱覽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抄錄檔案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複製檔案時,應依照本監陪同人員指示操作及使用影印機設備。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案之工具。
(四)禁止擅自接用電源或連接本監網路系統。
(五)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
十一、申請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閱覽處所,如有必要離開閱覽處所者,應將檔案交由本監指定之人員保管。
申請人應用檔案應於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本監人員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另日再行調閱。申請人閱畢檔案應歸還本監人員,經本監人員點收無訛後,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還卷,並將一聯交付申請人,一聯交檔案管理單位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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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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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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