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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所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作業績效評比及獎勵要點」第一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發文日期: 109.11.13
發文字號: 北所業字第1091200163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所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作業績效評比及獎勵要點」第一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作業績效評比及獎勵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作業績效評比及獎勵要點

一、為增進作業經管人員責任心及榮譽感,激勵收容人學習謀生技能,養成勤勞習慣,以提昇作業效率,依據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第四款及第八十四條第四款等作業績效優良獎賞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應辦理作業績效評比之單位為委託加工工場及自營作業工場。

三、委託加工工場每月辦理評比一次,並於年度結束後辦理總結評比。自營作業工場每年度辦理總結評比一次。

四、委託加工工場每月評比所得分數,係以所定各該工場每月作業績效標準為依據並視每人每日平均作業金額達績效標準之程度計算之;年度總結評比分數為每月評比分數之總和。

自營作業工場年度總結評比,係以當年度該單位作業總金額較上年度成長比率為評比依據。

五、前點第一項所稱每月作業績效標準,應由作業科會同戒護科,於年度開始時,參酌委託加工契約簽訂之收容人作業收入、作業速率及市場現況等因素訂定之,並於簽奉機關首長核准後實施;年度內遇有特殊原因致需調整績效標準時,亦同。

六、委託加工工場當月每人每日平均作業金額達該工場所定績效標準時,評比得分為八十分;其超出或未達部分占績效標準之百分比率即為增減分數,惟每月評比分數以一百分為上限。

七、委託加工工場執行作業業務有下列各款情形,經查證屬實者,當月評比分數應予扣分:

(一)對於分配材料及安排之工作進度,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完成者,每次扣三分。

(二)未依規定於收容人每日作業時數及時間內作業(應作業時間未作業或非作業時間擅自作業),每次扣四分;其因施行教化或有其他特殊事由,經事先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作業成品出貨時,經廠商通報瑕疵率超過百分之二點五以上者,每批次扣二分。

八、委託加工工場因缺料停工、施行教化及運動等正當理由停止作業者,於計算每人每日平均作業金額時,該時段應予扣除。

九、各工場年度作業績效總結評比結果,分委託加工組及自營作業組辦理敘獎事宜。

委託加工組取前四名,第一名敘嘉獎二次、其餘嘉獎一次;自營作業組取前二名,第一名敘嘉獎二次、第二名嘉獎一次。

自營作業組年度作業績效正成長者僅有一名時,僅得擇最優者敘嘉獎二次;年度作業績效均未正成長,惟有不可歸責之原因時,得擇最優者敘嘉獎一次。

前揭作業績效評比、敘獎人數及額度等,法務部矯正署另為函示時,從其規定辦理;惟自營作業組作業經管人員敘獎人數,不得逾總敘獎人數三分之一。

年度總結評比結果,委託加工工場取前三名,自營作業工場取第一名,製頒錦旗鼓勵。

十、委託加工工場每月達作業績效標準者,得由作業經管人員提報績優收容人五人;每月超出作業績效標準百分之十以上者,得增列提報績優收容人二人;負責作業材料檢驗、搬運之複驗站,得每月提報表現傑出之收容人五人;自營作業工場每月得提報績優收容人二人,以上收容人每人核給增加接見一次之獎勵。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