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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收容人作業獎狀頒給要點」(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
發文日期: 109.10.05
發文字號: 八德監作字第1090055251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收容人作業獎狀頒給要點」(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收容人作業獎狀頒給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收容人作業獎狀頒給要點

一、為鼓勵收容人學習謀生技能,養成勤勞習慣,爭取團隊榮譽,依據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與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等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收容人作業成績優良頒給獎狀,須有下列具體事蹟:

(一)作業技術優良,協助作業導師為作業指導輔助,或對作業技術有特殊設計而有相當貢獻者。

(二)對作業機械或設備之修護有相當貢獻因而節省公帑者。

  (三)對產品之開發、創造有新發明或改進意見,提出並經認定足資利用。

(四)對作業事項之經營或管理有卓越建議。

(五)對其他作業表現優異,並有具體事證,足資表率者。

三、收容人符合第二點第(一)至(四)款,得依監獄行刑法八十三條與第八十四條規定辦理獎勵,依第(五)款規定辦理收容人獎勵之配合條件下:

(一)收容人必須入本監實際參加作業時間達個月,作業成績連續個月保持分者,且近十二個月內無違規紀錄。

(二)各類作業單位提報作業獎狀頒給之時機,原則以每年月、月辦理一次,以日、十二日為人數計算基準日,各組每人提報張獎狀,超過人採四捨五入計算,作業人數未滿人以人計算。

(三)作業導師提出作業成績優良擬獎勵之名單,經與各組(作業單位)主管共同遴選符合本要點第二點獎勵規定之人選,填具「收容人作業績優獎賞簽報表」,經所屬教輔小組初審通過,並簽陳典獄長核准提請累進處遇會議審議,經累進處遇審議通過,再提請監務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後,由作業科製給作業獎狀,以資鼓勵。

四、本要點經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