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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寄送飲食及必需物品注意事項」、「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辯護人電話預約律師接見實施要點」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辯護人遠距接見實施要點」,自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 |
發文日期: |
109.09.15 |
發文字號: |
北女所戒字第10960005960號 函 |
異動性質: |
停止適用 |
主 旨: |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寄送飲食及必需物品注意事項」、「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辯護人電話預約律師接見實施要點」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辯護人遠距接見實施要點」,自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辯護人遠距接見實施要點 |
說 明: |
一、旨揭行政規則已不合時宜且相關業務另有新修正法規、授權辦法及歷年上級機關函示規定可資據辦,爰予停止適用。
二、因本要點與民眾權益相關,故需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外版。 |
法規內文: |
一、依法務部99年10月15日法矯決字第0990903114號函辦理。
二、為保障被告訴訟需要,自99年11月1日起開放辯護人得前往設有遠距接見設備之矯正機關,就近辦理律師接見。
三、辯護人申請遠距接見一律以電話方式預約,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四、為確認辯護人與被告間之委任關係,辯護人申請辦理遠距接見以曾親臨本所辦理律師接見者為限。
五、本所受理辯護人遠距接見時間為上班日14時至16時30分,共分5個時段,第一時段14:00~14:30;第二時段14:30~15:00;第三時段15:00~15:30;第四時段15:30~16:00;第五時段16:00~16:30。接見時間以30分鐘為限,但設備如無人預約使用,得延長之。
六、辯護人申請遠距接見經核准後,應依排定辦理時間親至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經審核後辦理遠距接見,並由收容人所在機關填具辯護人辦理遠距接見登記表。
七、辯護人以電話申請辦理遠距接見,須於申請時段前7日起至前1日下午3時前之日間上班時間,經本所審查核准後,以電話回復通知排定之日期及時間,並登錄於遠距接見預約排程系統。另截止日若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1日截止。
八、辯護人無法於申請日期及時段前往辦理接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上午12時前以電話方式取消預約。
九、辯護人6個月內未依排定時間辦理遠距接見逾3次者,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得自其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3個月內暫停受理其申請辦理遠距接見。
十、辯護人未經辦理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者與收容人接見。
十一、基於被告與其辯護人接見時「監看而不與聞」之原則,辯護人遠距接見過程,本所不實施錄音及錄影,惟收容人與辯護人接見如有刑事訴訟法第34條、34條之1限制之情形,依其限制辦理。
十二、本所收容人如因特殊事由無法與其辯護人遠距接見時,將立即以電話通知辯護人,並於網站系統中註記。
十三、本所辦理遠距接見聯絡電話:(02)2274-8872;(02)2274-3818(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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