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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所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親屬同押接見管理要點」(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四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發文日期: 109.08.24
發文字號: 北所戒字第1090800495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所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親屬同押接見管理要點」(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四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親屬同押接見管理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親屬同押接見管理要點

一、為強化整體戒護安全管理並兼顧收容人親情聯繫,爰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等相關接見法令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親屬同押」,係指收容人與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同時收容於本所。

三、除經法院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禁止接見者外,符合第二點親屬同押之收容人,得於每月最後一週提出書面申請報告,陳核後依規定時間內辦理接見。

四、前項陳核後之書面申請報告由戒護科內勤管理員統一收存,於接見當日交中央台辦理提帶事宜。

五、接見日期:每月第二週上班日。

六、接見地點:戒護區公務接見室或其他適當處所,辦理接見前由內勤管理員負責接見場地安排。

七、依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之規定,接見時予以監看,聽聞接見內容作成書面紀錄,並以錄影、錄音方式記錄之。

接見過程中發現有妨害本所秩序或安全時,戒護人員得中止其接見。

八、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接見法令暨本所「戒護勤務工作手冊」等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