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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新收入所金錢物品保管作業要點」,自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發文日期: 109.08.24
發文字號: 北所戒字第1090800493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新收入所金錢物品保管作業要點」,自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新收入所金錢物品保管作業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因部分內容已不合時宜,或法令訂有相關規範,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新收入所金錢物品保管作業要點

一、依據:受刑人金錢及物品保管辦法第二條受刑人入監攜帶之金錢、物

    品,經檢查後,交由保管人員保管之及第五條保管受刑人攜帶或由監

    外送入金錢、物品,應由經辦人員分別登記受刑人金錢保管分戶卡或

    物品保管分戶卡,並使受刑人押捺指印,為保管證明之規定,擬訂本

    所新收收容人物品保管作業要點。

二、保管之分類:

(一)金錢保管:收容人入所時攜帶之本國流通之貨幣。

(二)物品保管:

      1.貴重物品:金融卡、提款卡、存摺、有價證券、支票、當票、印

        鑑、外幣、金飾、玉器、行動電話、呼叫器、重要證件(駕駛執

        照、行車執照、技術士證、戶口名簿、退伍證、服務證)、手錶

        、及不符攜入規定等貴重物品。

      2.普通物品:衣物、鞋類、鑰匙、行動電話電池、乾電池、皮帶、

        皮夾、旅行箱、皮包、書籍等物品。

      3.身分證:身分證件。

      4.電器用品:新收收容人入所攜帶不符使用之電器用品。

      5.藥品:新收收容人攜入及衛生科交付保管之藥品。

三、金錢保管注意事項:

(一)應於清點無訛後填入現金保管登記簿及填發個人手摺,使收容人按

      捺指紋,填具收據交收容人收執為保管之證明,逐日送陳長官核閱

     

(二)戒護科負責金錢保管人員,經檢視收容人交來之新臺幣券幣有(變

      )造、仿造券幣時,除當面向持有人說明係偽變造、仿造券幣外,

      應將該偽變造、仿造券幣截留置入貴重物品保管袋密封裝訂,並令

      收容人於封口及接縫處捺印左手姆指指紋,填寫「截留偽造仿造新

      臺幣券幣通報單」函送臺灣銀行處理。

四、貴重物品保管注意事項:

(一)值勤檢查貴重物品人員應會同收容人眼同將貴重物品逐一清點放入

      貴保袋內,並註明數量及是否有損壞情形,登記於保管袋上及保管

      簿上,無誤後以膠水密封裝訂,並令收容人於封口及接縫處捺印左

      手姆指指紋。

(二)同一收容人有多個貴保袋時,應以訂書機將之合訂,並以橡皮筋捆

      綁(注意勿綁太緊傷及物品)。

(三)項鍊、戒指應載明材質、外幣載明幣別張數及金額、行動電話載明

      廠牌簡稱、支票載明到期日。

五、普通物品保管注意事項:

(一)逐一檢查各項物品是否藏匿違禁品後,清點無誤放入塑膠保管袋內

      ,並於袋面及標籤紙上以簽字筆書寫收容人姓名、編號及日期,並

      由檢查人員簽章,以示負責。

(二)保管物品應依分類逐一登載品名及數量,但過於細微或雜亂物品(

      如名片、發票、電話簿及其他不適於登錄之物品,統一置放於皮夾

      、皮包或旅行箱內)不予登載於分戶卡。

(三)其他監所移入收容人之保管物品,應拆封檢查後再予以保管,以防

      夾帶其他物品。

(四)普保袋袋口確實綁緊集中鎖置於倉庫中。

(五)一號電池及不符合規定之拖鞋等均應交付保管。

(六)攜入書籍應填寫「送檢單」交由輔導科檢查,如不符攜入一律送交

      保管。

(七)替代役男負責物品保管分戶卡登載工作,完成後交戒護管理同仁核

      對無訛簽章。

六、身分證保管注意事項:身分證置放於身分證保管袋封面註明收容人姓

    名、編號及日期,並於分戶卡及物品保管登記簿加蓋「身分證交付保

    管」章。

七、電器用品保管注意事項:

(一)其他監所移入之收容人攜帶之電器用品如貼有核准使用標籤者得准

      其攜入,其他新收收容人攜帶之電器用品均需交付保管。

(二)保管電器用品應先檢測是否勘用及貼有符合規定之標籤後,於分戶

      卡加蓋「損壞」或「未貼標籤」字樣。

(三)保管袋封口封條應令收容人簽名捺印,並於袋面上以簽字筆書寫收

      容人姓名、編號。

八、藥品保管注意事項:

(一)新收攜入之藥品如有醫院、診所開立之處方箋,依規定登記於「攜

      入藥品送檢登記簿」及填寫「保證書」送衛生科檢查,未有前項資

      料之不明藥品及家屬寄送經檢查不准服用之藥品,一律交付保管。

(二)藥品置放於保管袋,袋面上以簽字筆書寫收容人姓名、編號,妥為

      保存。

九、銷毀、沒入注意事項:

(一)經檢查係違禁品、拆封之香菸、一般打火機、揮發性易燃物品、刀

      械、玻璃器皿、不明藥品、尖銳器具等物品(凡屬毒品、列管之刀

      、槍、械、偽鈔及其他法令禁止之物品,另依規定辦理)。

(二)分類後依規定銷毀、沒入之物品,應態度和善告知收容人銷毀之原

      由,並登記於「新收入所收容人攜入不符送檢保管物品自願毀棄登

      記簿」載明品名數量,並請收容人簽名捺印左手姆指指紋,依規定

      呈核後,會同政風室銷毀,並拍照存證。

十、其他:

(一)物品保管分戶卡一式三聯為保管重要公文書,應小心填登第一聯交

      總務科保管股保管,第二聯交收容人收執,第三聯作為戒護科辦理

      物品保管之存根。

(二)分戶卡、簿冊、保管袋等均捺印左姆食指指紋,如有新增或修改,

      均應於登載或更正後令收容人於新增欄位或修正處捺印指紋。

(三)保管物品品項及數量應詳為填寫,切勿籠統含糊造成遺漏情事。

(四)填寫完畢後,令收容人於分戶卡、物品保管登記簿指紋欄及物品袋

      上捺印指紋確認,並由負責檢查人員簽名或蓋章,以示負責。

(五)辦完新收後應於分戶卡上方加蓋各該類(普通物品、貴重物品、電

      器用品、身分證、藥品)保管之小方章及保管日期。

(六)收容人之健保卡著令個人攜帶,妥善保管,以備不時之需。

十一、工作分配:

  (一)戒護科指派管理人員辦理新收收容人金錢、物品保管業務。

  (二)院檢、治安人員押解新收收容人入所後,總務科名籍人員核對收

        容人名籍資料無誤後,負責保管人員會同新收收容人取其個人應

        保管之物品攤開在桌面上,眼同檢視分類,詳細點收攜入物品之

        數量無誤,依類別辦理保管手續,完成後妥為收存。

十二、點交作業注意事項:

  (一)金錢、物品保管作業完成,檢查人員應將收訖之身分證、金錢、

        貴重物品、電器用品、危險物品、一般物品及藥品、書籍等點交

        該股事務長簽收暫為保管;金錢、貴重物品、電器用品、危險物

        品置放於保險櫃,一般物品及藥品、書籍統一置放於倉庫,身分

        證資料應鍵入獄政系統。

  (二)負責暫時保管上開金錢及物品之各股事務長,應於上班日(週一

        至週五),將相關物品點交相關科室,如遇國定假日或例假日以

        交接方式繼續保管,點交方式如下:

        1.金錢部分交總務科出納點收,無訛後存入國庫。

        2.貴重物品、電器用品、危險物品、一般物品、身分證等,在戒

          護區依分戶卡內容逐一點交總務科物品保管承辦人簽收為適當

          保管。

        3.書籍部分點交輔導科簽收並加蓋書籍檢查章戳後,發還收容人

          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