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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新收入所金錢物品保管作業要點」,自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
發文日期: |
109.08.24 |
發文字號: |
北所戒字第10908004930號 函 |
異動性質: |
停止適用 |
主 旨: |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新收入所金錢物品保管作業要點」,自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新收入所金錢物品保管作業要點 |
說 明: |
一、旨揭要點因部分內容已不合時宜,或法令訂有相關規範,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
法規內文: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新收入所金錢物品保管作業要點
一、依據:受刑人金錢及物品保管辦法第二條受刑人入監攜帶之金錢、物
品,經檢查後,交由保管人員保管之及第五條保管受刑人攜帶或由監
外送入金錢、物品,應由經辦人員分別登記受刑人金錢保管分戶卡或
物品保管分戶卡,並使受刑人押捺指印,為保管證明之規定,擬訂本
所新收收容人物品保管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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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管之分類:
(一)金錢保管:收容人入所時攜帶之本國流通之貨幣。
(二)物品保管:
1.貴重物品:金融卡、提款卡、存摺、有價證券、支票、當票、印
鑑、外幣、金飾、玉器、行動電話、呼叫器、重要證件(駕駛執
照、行車執照、技術士證、戶口名簿、退伍證、服務證)、手錶
、及不符攜入規定等貴重物品。
2.普通物品:衣物、鞋類、鑰匙、行動電話電池、乾電池、皮帶、
皮夾、旅行箱、皮包、書籍等物品。
3.身分證:身分證件。
4.電器用品:新收收容人入所攜帶不符使用之電器用品。
5.藥品:新收收容人攜入及衛生科交付保管之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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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錢保管注意事項:
(一)應於清點無訛後填入現金保管登記簿及填發個人手摺,使收容人按
捺指紋,填具收據交收容人收執為保管之證明,逐日送陳長官核閱
。
(二)戒護科負責金錢保管人員,經檢視收容人交來之新臺幣券幣有(變
)造、仿造券幣時,除當面向持有人說明係偽變造、仿造券幣外,
應將該偽變造、仿造券幣截留置入貴重物品保管袋密封裝訂,並令
收容人於封口及接縫處捺印左手姆指指紋,填寫「截留偽造仿造新
臺幣券幣通報單」函送臺灣銀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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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貴重物品保管注意事項:
(一)值勤檢查貴重物品人員應會同收容人眼同將貴重物品逐一清點放入
貴保袋內,並註明數量及是否有損壞情形,登記於保管袋上及保管
簿上,無誤後以膠水密封裝訂,並令收容人於封口及接縫處捺印左
手姆指指紋。
(二)同一收容人有多個貴保袋時,應以訂書機將之合訂,並以橡皮筋捆
綁(注意勿綁太緊傷及物品)。
(三)項鍊、戒指應載明材質、外幣載明幣別張數及金額、行動電話載明
廠牌簡稱、支票載明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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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普通物品保管注意事項:
(一)逐一檢查各項物品是否藏匿違禁品後,清點無誤放入塑膠保管袋內
,並於袋面及標籤紙上以簽字筆書寫收容人姓名、編號及日期,並
由檢查人員簽章,以示負責。
(二)保管物品應依分類逐一登載品名及數量,但過於細微或雜亂物品(
如名片、發票、電話簿及其他不適於登錄之物品,統一置放於皮夾
、皮包或旅行箱內)不予登載於分戶卡。
(三)其他監所移入收容人之保管物品,應拆封檢查後再予以保管,以防
夾帶其他物品。
(四)普保袋袋口確實綁緊集中鎖置於倉庫中。
(五)一號電池及不符合規定之拖鞋等均應交付保管。
(六)攜入書籍應填寫「送檢單」交由輔導科檢查,如不符攜入一律送交
保管。
(七)替代役男負責物品保管分戶卡登載工作,完成後交戒護管理同仁核
對無訛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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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身分證保管注意事項:身分證置放於身分證保管袋封面註明收容人姓
名、編號及日期,並於分戶卡及物品保管登記簿加蓋「身分證交付保
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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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電器用品保管注意事項:
(一)其他監所移入之收容人攜帶之電器用品如貼有核准使用標籤者得准
其攜入,其他新收收容人攜帶之電器用品均需交付保管。
(二)保管電器用品應先檢測是否勘用及貼有符合規定之標籤後,於分戶
卡加蓋「損壞」或「未貼標籤」字樣。
(三)保管袋封口封條應令收容人簽名捺印,並於袋面上以簽字筆書寫收
容人姓名、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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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藥品保管注意事項:
(一)新收攜入之藥品如有醫院、診所開立之處方箋,依規定登記於「攜
入藥品送檢登記簿」及填寫「保證書」送衛生科檢查,未有前項資
料之不明藥品及家屬寄送經檢查不准服用之藥品,一律交付保管。
(二)藥品置放於保管袋,袋面上以簽字筆書寫收容人姓名、編號,妥為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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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銷毀、沒入注意事項:
(一)經檢查係違禁品、拆封之香菸、一般打火機、揮發性易燃物品、刀
械、玻璃器皿、不明藥品、尖銳器具等物品(凡屬毒品、列管之刀
、槍、械、偽鈔及其他法令禁止之物品,另依規定辦理)。
(二)分類後依規定銷毀、沒入之物品,應態度和善告知收容人銷毀之原
由,並登記於「新收入所收容人攜入不符送檢保管物品自願毀棄登
記簿」載明品名數量,並請收容人簽名捺印左手姆指指紋,依規定
呈核後,會同政風室銷毀,並拍照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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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
(一)物品保管分戶卡一式三聯為保管重要公文書,應小心填登第一聯交
總務科保管股保管,第二聯交收容人收執,第三聯作為戒護科辦理
物品保管之存根。
(二)分戶卡、簿冊、保管袋等均捺印左姆食指指紋,如有新增或修改,
均應於登載或更正後令收容人於新增欄位或修正處捺印指紋。
(三)保管物品品項及數量應詳為填寫,切勿籠統含糊造成遺漏情事。
(四)填寫完畢後,令收容人於分戶卡、物品保管登記簿指紋欄及物品袋
上捺印指紋確認,並由負責檢查人員簽名或蓋章,以示負責。
(五)辦完新收後應於分戶卡上方加蓋各該類(普通物品、貴重物品、電
器用品、身分證、藥品)保管之小方章及保管日期。
(六)收容人之健保卡著令個人攜帶,妥善保管,以備不時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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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工作分配:
(一)戒護科指派管理人員辦理新收收容人金錢、物品保管業務。
(二)院檢、治安人員押解新收收容人入所後,總務科名籍人員核對收
容人名籍資料無誤後,負責保管人員會同新收收容人取其個人應
保管之物品攤開在桌面上,眼同檢視分類,詳細點收攜入物品之
數量無誤,依類別辦理保管手續,完成後妥為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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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點交作業注意事項:
(一)金錢、物品保管作業完成,檢查人員應將收訖之身分證、金錢、
貴重物品、電器用品、危險物品、一般物品及藥品、書籍等點交
該股事務長簽收暫為保管;金錢、貴重物品、電器用品、危險物
品置放於保險櫃,一般物品及藥品、書籍統一置放於倉庫,身分
證資料應鍵入獄政系統。
(二)負責暫時保管上開金錢及物品之各股事務長,應於上班日(週一
至週五),將相關物品點交相關科室,如遇國定假日或例假日以
交接方式繼續保管,點交方式如下:
1.金錢部分交總務科出納點收,無訛後存入國庫。
2.貴重物品、電器用品、危險物品、一般物品、身分證等,在戒
護區依分戶卡內容逐一點交總務科物品保管承辦人簽收為適當
保管。
3.書籍部分點交輔導科簽收並加蓋書籍檢查章戳後,發還收容人
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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