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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訂定之「法務部加強所屬檢察調查及廉政機關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實施方案」(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乙份,並自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六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檢察司
發文機關: 法務部
發文日期: 107.02.26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10704507910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主  旨: 檢送本部訂定之「法務部加強所屬檢察調查及廉政機關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實施方案」(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乙份,並自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六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加強所屬檢察調查及廉政機關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實施方案
說  明: 一、旨揭方案,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方案,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所屬檢察、調查與廉政機關(以下簡稱各相關機關)切實遵守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以展現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決心,特訂定本方案。

二、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且為使國家正確有效行使刑罰權,兼顧保護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憲法權益,偵查不公開之。

三、各相關機關均應將「偵查不公開」列為常態性業務,並應加強偵查不公開原則之學習教育,無論平時教育或偵辦個案中,務須提醒所屬人員確實遵守。

四、各相關機關應對所屬人員多方深入瞭解,如有發現在外交往複雜,涉及商業、股市不當投資及金錢往來,或生活奢靡、支出與薪資收入顯不相當者,應納入密切注意人員,時時輔勸,以防其利用辦案機會,違反法令,牟取不當利益。

五、各相關機關偵辦案件,執行訊(詢)問、搜索、扣押、勘驗或其他偵查活動,應擇定適當之時間、地點及參與人員,注意管控案件流程,避免非必要人員知悉或接觸偵查程序及內容,並應注意防止偵查程序及內容遭竊聽、攝錄或以其他方式外洩。

六、各相關機關偵辦特定犯罪類型案件,得自行訂定防制洩密之標準作業規定。

七、偵查中案件之新聞發布相關事項,悉依「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下稱新聞處理注意要點)規定辦理。

八、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檢察署應指定襄閱主任檢察官,未設襄閱主任檢察官者應指定主任檢察官一名,負責督導該署偵查不公開業務,且就該署檢察官偵辦之案件,應指導或協助承辦人員確實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與相關法令規定,及採取適當措施防範偵查程序及內容外洩。

九、本部調查局、廉政署均應指定副首長一名,負責督導偵查不公開業務及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之究責工作。

本部調查局所屬各外勤處(站)負責督導偵查不公開業務之副處長(主任),或本部廉政署所屬各調查組之組長,就經檢察官指揮或自行偵辦之案件,應督促所屬人員不得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與內容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

十、本部調查局或廉政署偵辦社會重大矚目之貪瀆、經濟、金融、國安或其他嚴重侵害國家或社會法益或於社會治安、經濟秩序有重大危害之案件時,負責督導偵查不公開業務之副首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督促偵辦單位及所屬人員務必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除依新聞處理注意要點規定發布新聞外,不得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內容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

()對於調派支援之單位,亦應要求參與人員不得探詢、公開或揭露於支援過程中所知悉之偵查程序或內容。

十一、案件偵查中,遇有媒體報導或外界傳述不得公開或揭露之偵查程序及內容時,應採取下列措施:

()轄區之上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主動派員追查消息來源及何人、何單位、由何管道外洩。

()負責偵辦之檢察署亦應派員即時清查偵查流程,研判何人、何單位、由何管道外洩。

()本部調查局、廉政署應即時指派專人為必要之調查及處理,並做成報告。如屬檢察官指揮偵辦案件,並應將報告陳報前二款之檢察機關。

十二、各相關機關所屬人員有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情事,經查證屬實者,除嚴予追究行為人之刑事及行政責任,並視個案情節追究該機關首長、單位主管必要之行政責任。

前項缺失,應做為個人考績、陞遷之重要參考,並列為機關或單位年度績效考評之依據。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