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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修正之「檢察機關妥速辦理刑事案件實施要點」第十三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乙份,並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檢察司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 |
發文日期: |
106.12.29 |
發文字號: |
法檢字第1060454322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 旨: |
檢送本部修正之「檢察機關妥速辦理刑事案件實施要點」第十三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乙份,並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檢察機關妥速辦理刑事案件實施要點 |
說 明: |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
法規內文: |
十三、案件前經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命令續行偵查,檢察官再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經告訴人聲請再議,或檢察官依職權逕送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為偵查仍未完備時,除有特別情況認有命令續行偵查之必要者外,宜親自或命該署檢察官自行偵查,不宜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
前項情形,於偵查完備後,如仍認再議有理由,即應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並於命令中詳實載明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之事項;如認再議為無理由,應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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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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