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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局本部自99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彈性上班

主管機關: 法務部調查局
發文機關: 法務部調查局
發文日期: 099.03.31
發文字號: 調人貳字09900140990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主  旨: 本局局本部自99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彈性上班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彈性上班實施要點
辦  法: <br>
法規內文:
 

 法務部調查局彈性上班實施要點

 

                                            

一、實施依據:依「行政院台七十六人政參字第六三一七號函」、「行政院台七十九人政參字第三九二七八號函」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規定辦理。

二、實施目的:

(一)提高行政效率及維護工作紀律。

(二)尊重同仁意願,兼顧公私需求。

(三)減輕同仁因交通壅塞奔波之苦。

三、實施原則:

(一)不影響民眾洽辦公務,不使民眾感到不便。

(二)建立完善周密之出勤管理制度,避免影響辦公紀律。

(三)維持公務之正常推行,不降低行政效率。

(四)在現有人力下辦理,不得因而請求增加員額。

四、實施對象:

()局本部職員(含調辦事人員及約聘僱人員)。但局本部一級單位正、副主管以上人員、駐區督察不實施。

()前款但書人員經簽奉局長核准彈性上班者,到退勤須刷卡。

()外勤單位及幹部訓練所人員不實施。

五、實施方式:

()上下班時間:

1、全日上班:八時至九時上班,十七時至十八時下班。

2、上午半日上班:八時至九時上班,十二時至十三時下班。

3、下午半日上班:十三時三十分上班,十七時三十分下班。

    4、中午休息時間: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三十分。

5、核心上班時間:九時至十二時及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各單位人員均應在勤。

()請假時間:

    1.全日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即八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辦理。

    2.上午半日請假:請假時間為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上班時間依本點第一款第三目辦理。

    3.下午半日請假:請假時間為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上午上班時間依本點第一款第二目辦理。

4.按小時請假:應在規定上下班時間範圍內,以每日八小時,扣除上班時間後計算其請假時間。

()上下班刷卡規定:

1.局本部職員應依彈性上班規定準時上、下班,以職員證於感應式刷卡機刷卡到、退勤,在辦公時間內人員進出局本部應一律刷卡。

2.局本部職員因特殊因素或奉派公務未能上、下班時刷卡者,經簽奉主任秘書核可,得免刷卡至原因消失為止。

3.非全日請假或公差其須於辦公時間內到勤或提早退勤者,仍應依實際進出時間,以刷卡機刷卡上、下班。

六、加強差勤管理事項:

()實施彈性上班人員,全日上班時數為八小時,半日為四小時,上班時數不足上開時間者,除請假外為曠職。

()依本局「職員辦公出勤差假管理要點」到、退勤免刷卡者,應依正常時間上、下班。

()局本部職員上下班忘記刷卡者,由當事人敘明實際到退勤時間,於法務部統一版本表單簽核流程自動化系統填送未刷卡單,每月以二次為限。如有發現代刷卡者,雙方均應議處,被代刷卡者當日以曠職登記。每

    日上下班時間及異常資料均置於法務部統一版本表單簽核流程自動化系統中,以供同仁查詢,各單位主管亦得隨時查閱該單位職員之資料,並列入平時考核參考。

()局本部感應式刷卡機因故障、時間有誤或停電致未能使用時,請即通知人事室,上、下班並由人事室通知各單位改按簽名方式辦理。

()局本部職員加班之到、退勤時間納入刷卡機管制,平日以全日上班滿八小時後,經單位指派之延長工作,始得請領加班費或申請補休,加班者於加班開始及加班結束時確實刷卡,但接續於下班後之加班,加班開始得免刷卡。值班人員則按實際到退時間辦理刷卡。

七、為避免人員過度集中同一時段上班,局本部各單位於彈性時間內,應適度分配上班人員,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單位人員較少者,至少須有一人以上上班,從事接聽電話及其他聯繫協調等事項,不得因實施彈性上班而影響業務推行,從事業務與外界有接觸之人員,儘量依正常時間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