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板橋行政執行處替代役役男生活暨服勤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法務部核定實施
壹 依據:
一 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
二 法務部司法行政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貳 生活:
一 替代役役男於本處服勤期間,由內政部發給主、副食代金,膳食由役男自理。
二 役男採集中住宿,並實施早、晚點名,相關注意事項由祕書室另定之。
三 役男寢室內務應保持整潔,管理單位得實施評比。
四 役男應依規定起居,非服勤期間之作息時間表由祕書室另定之。
五 役男依排定之值日表或責任區,職司宿舍區之清潔工作。
六 服勤之作息時間比照本處員工辦理。
參 服勤:
一 役男之勤務項目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規定辦理。
二 役男之勤務由業務單位會同相關組室排定。
三 役男之勤務時間與本處員工相同,必要時視實際業務需要酌量延長之。
四 服勤役男應依其監督長官命令服行之,並誠懇接受其勤務督導。每個月得實施工作績效評鑑。
五 役男之勤務除依右列原則派遣外,應以非單獨、直接接觸義務人為原則。
六 役男服各項勤務時,除須遵守各項勤務規定及應行注意事項者外,尤應恪遵下列守則:
(一)服勤應秉和藹懇切之態度,不得有粗暴辱罵之行為。
(二)不得接受義務人或其代理人之招待、饋贈,非因公務需要,不得與上揭人士接觸。
(三)非經長官許可或有正當理由外,不得進入與勤務無關之處所。
(四)服勤應遵守禮節,注意儀容,穿著制服,並攜帶應備物品。
(五)不得於服勤時抽煙,飲酒或嚼食檳榔。
(六)恪遵相關勤務紀律、品操風紀等規定及要求。
(七)不得對外發表或洩露與本處業務有關之訊息。
(八)應按排定之勤務表服勤。
(九)發生緊急事件,應迅速適當處理,並報告主管長官。
(一○)役男勤務,不得私自相互調換或代理,如遇事故須緊急處理而需調換或代理勤務者,需經主管長官核准後方可為之。
肆 管理:
一 勤務督導管理:
(一)役男配屬之單位(如各股),該單位應於役男服勤時實施督導。
(二)勤務督導人員應本關懷照顧之原則,嚴禁有體罰或其他不當之行為,專責督導人員若疏於導管理致生事故,應負管理疏失之責。
(三)替代役役男服勤發生重大事故時,專責督導人員應通知單位主管及祕書室,俾便依規定層向上級機關報告,並及時妥為處理。
二 生活管理:
(一)役男非勤務之時間,於宿舍集中管理,並依作息間表之規定實施。
(二)役男宿舍不得容留外人住宿。
(三)役男除報備核准外,宿舍禁止私接電器或使用電爐、酒精爐等項危險用品,並嚴禁酗酒、賭博及其他不正當之行為,如查有存放違法(禁)或危險物品,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四)役男宿舍之內務須保持整齊乾淨,各項內務置於位置及標準依示範規定辦理。
(五)役男非服勤時間之服裝,依一般生活規範處理,不得違反善良風俗。
(六)役男非服勤時間非有核准,不得私自外出。
(七)役男得使用閱覽室、自修室或文康室,須負保持清潔、整理之責。
三 差假:
(一)役男若因勤務之需而公差者,比照本處員工於事前請核,所需費用依國軍差旅費標準支給。
(二)役男各項請假,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辦理。
四 獎懲:
(一)役男獎懲事由、標準依「替代役實施條例」暨「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辦理。
(二)本處得組成委員會,審議役男獎懲事項。
(三)本處為落實獎懲制度,另以積分累計。其考核要點另定之。
(四)役男獎懲事由,由服勤單位督導人員、管理幹部或本處專責管理人員提出獎懲報告,依程序由機關首長核定之。
(五)役男不服獎懲,得以書面或言詞提出申訴。
伍 附則:
一 本處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役男座談會,檢討並策進役男生活服勤管理事項。
二 本要點由處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