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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署訂定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行政大樓執行安全維護注意事項」(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並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發文機關: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發文日期: 115.06.15
發文字號: 苗檢映政字第11506000180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主  旨: 檢送本署訂定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行政大樓執行安全維護注意事項」(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並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行政大樓執行安全維護注意事項
說  明: 一、旨揭注意事項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外版。 二、旨揭注意事項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有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一、為確保本署、其他機關人員、民眾進出本署行政大樓(以下稱本大樓)之安全,並規範安全檢查之執行方式及標準,以防範不法暴力行為,爰依「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強化安全維護策進作為」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任何人進入本大樓,應遵守本注意事項之規定及本署執行職務人員所為有關維持安全與秩序之指示。

三、任何人進入本大樓,除下列情形下,須經金屬探測門(器)或X光檢查儀器偵測並接受安全檢查。

(一)裝有心律調節器、義肢或其他特殊狀況,不宜以金屬探測門(器)進行檢查之民眾,經主動告知安全檢查人員,得免予金屬探測門(器)進行檢查,惟隨身物品仍需以X光檢查儀器偵測。

(二)其他機關前來洽公人員,經出示識別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並經安全檢查人員同意者,得免予安全檢查。

(三)本大樓員工(含司法機關員工)得免予安全檢查。

四、本大樓門禁安全管制及進出人員之辨識,得依門禁卡為之,本署門禁卡之製發、換發、收繳、權限設定等作業,由政風室控管,避免發生遭偽造或冒用身分進入本大樓門禁之危安情事。

五、安全檢查之執行方式為:

(一) 受檢人員自行取出口袋內所有物品,置於門口平台上,供安全檢查人員檢視。

(二) 攜帶手提袋、背包、行李箱等物品之受檢人員,應自行開啟封口,並逐一翻開內容物品,供安全檢查人員檢視。

六、任何人攜帶疑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所稱槍砲、彈藥、刀械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稱毒品者或其他違禁物,安全檢查或其他人員應通知法警室處理,並依法查扣。

任何人攜帶下列各款物品之一者,得禁止其攜帶、禁止其進入本大樓或命其離開:

(一) 非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所稱槍砲、彈藥、刀械,但有影響本大樓安全之虞者。

(二) 影響本大樓莊嚴或秩序者。

(三) 導盲犬以外之動物。

七、任何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署執行職務人員得禁止其進入本大樓或命其離開:

(一)拒絕安全檢查者。

(二)以標語、海報、布條、傳單、靜坐、表演等方式陳情抗議或造勢者。

(三)未經許可擅自攝影、錄影、照相、錄音者。

(四)暴行傷害或互毆者。

(五)大聲喧嘩、咆哮、口角或擅自廣播者。

(六)疑似酒醉、服用迷幻藥或精神狀態有異常者。

(七)從事廣告、招攬、推銷等商業行為者。

(八)無正當理由逗留或遊蕩者。

(九)有其他妨害民眾洽公或影響本大樓秩序之不當行為者。

八、任何人有本注意事項第七點各款之行為,經勸導仍不改善者,本大樓執行職務人員得通知警察機關依法處理,並作成處理紀要陳報首長及政風室。

九、進入本大樓人員如攜帶具有危安風險疑慮物品或有非理性等異常危害行為,涉犯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刑事不法犯罪時,執勤人員得立即制止並保護在場人員安全,必要時通知轄區警察機關派員應處。

十、針對非理性陳抗、藉故滋擾或其他危安狀況,執勤人員得即時疏處制止,並運用防護裝備,採取必要之安全防護措施,另得適時協調警察、消防等機關派員協助,以維護機關及人員安全。

十一、 本署員工人身安全及證據保全相關措施如下:

(一)本署員工如因執行職務致本人或其家屬遭受生命、身體或財產之恐嚇威脅,得採取必要預防及保護措施,並視當事人需要通報權管單位啟動跨機關防護網絡。

(二)在本署場域內,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對正在或甫遭受不法侵害之人員應即時提供人身安全保護,並循程序通報機關長官,視其危害或犯罪情節,必要時通報警察機關派員處理。機關執勤人員如有即時處置之必要,得參照行政執行法第36條、第37條即時強制之規定,採取對人管束、對物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等作法;如符合現行犯規定,得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逕行逮捕,並立即報告機關長官續處。

十二、 執行安全檢查人員,平日上班時間由保全人員輪值(包含中午休息),態度應和善並注意禮貌,執行遇有爭執或爭議時,應即報請法警長及政風室處理,安檢儀器設備故障時應即陳報總務科處理;下班時間及假日大門關閉,員工及民眾由法警室進出本大樓,出入口由值班法警管制及執行安檢。

十三、 值勤法警或保全人員上班時間應每小時至少巡視一、二樓公共區域(含廁所)一次,並隨時掌握安全狀況。

十四、 本注意事項奉檢察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