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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分署訂定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並自一百十五年六月十二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
發文機關: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
發文日期: 115.06.12
發文字號: 彰執秘11521000860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主  旨: 檢送本分署訂定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並自一百十五年六月十二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說  明: 一、旨揭須知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須知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辦理檔案法有關應用規定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檔案之定義係指檔案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尚未依檔案管理程序歸檔之檔案不適用之。
三、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分署檔案(以下簡稱應用檔卷),得自行填具申請書或自本分署網站下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檔案應用申請書」(附件一)載明下列事項,向本分署提出申請:
(一)  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
(二)  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三)  申請項目。
(四)  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  檔號。
(六)  申請目的。
(七)  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  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四、申請案件交秘書室收文掛號後,逕將該申請案件交由承辦執行人員或行政業務承辦人,該承辦人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規定辦理檢調,並擬妥審核通知書後,送單位主管及機關首長或經授權之主管核示。申請案件之准駁與否及提供審核意見,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並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附件二),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二) 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三) 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逕行駁回之。
五、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之檔案,有檔案法第十八條所定下列情形之一,本分署得拒絕其申請:
(一) 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 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 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 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 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 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 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內容含有前點第一項各款所定限制應用之事項者,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以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記載其事由。
七、提供應用之檔卷,如其中一部分有必要限制公開,應僅就其他可公開部分提供之。
八、申請人至本分署應用檔卷時,應出示核可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填寫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三),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本分署檔案閱覽室。
申請人應用檔卷原件時,執行案卷應由執行人員陪同為之,其餘行政檔
案應由行政業務單位人員陪同為之。
九、申請人進入閱覽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二) 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 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卷之工具。
(四) 抄寫檔卷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
(五) 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六) 禁止擅自接用電源。
(七) 本分署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如有必要離開閱覽處所者,應將檔卷交由服務櫃檯保管。
十、申請人應用檔卷,應保持檔卷資料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卷。
(二)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卷。
(三) 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卷內容。
十一、應用檔卷時,申請人有第九點及第十點所列情形者,本分署得停止其應用,並記錄之。情節重大者,得依法論處。
十二、申請應用之檔卷,不得攜出閱覽處所,並應當日歸還。
前項歸還,應經本分署承辦人員依檔案應用簽收單點收無誤,始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申請人。
十三、開放應用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三十分及下午二時至下午四時三十分。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
十四、申請複製檔卷之費用,申請人應依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及相關法規或收費標準繳納之。
前項之收費,本分署應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