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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修正之「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建置特約通譯名冊及日費旅費報酬支給要點」第二點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生效,請查照。
| 主管機關: |
法務部檢察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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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法務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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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14.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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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法檢字第11404542390號 函 |
| 異動性質: |
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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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
檢送本部修正之「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建置特約通譯名冊及日費旅費報酬支給要點」第二點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生效,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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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建置特約通譯名冊及日費旅費報酬支給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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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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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文: |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建置特約通譯名冊及日費旅費報酬支給要點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以下簡稱檢察署)應延攬各種語文人才,列為特約通譯備選人。
前項備選人應通曉臺灣台語、客語、原住民語、英語、日語、韓語、法語、德語、俄語、阿拉伯語、西班牙語、葡萄牙語、越南語、印尼語、泰語、菲律賓語、東埔寨語、手語或其他語言一種以上,並能以華語傳譯上述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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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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