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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監訂定之「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職務宿舍管理要點」(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等資料各1份,並自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四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
發文日期: 114.11.04
發文字號: 花監秘字第11401001390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主  旨: 檢送本監訂定之「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職務宿舍管理要點」(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等資料各1份,並自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四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三日監務會議通過

一、本要點依宿舍管理手冊第五點訂定之。

二、本監之宿舍管理、分配、檢修等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要點

    之規定辦理。

三、本監宿舍管理、借用、檢修等之擬辦事項,由總務科負責辦理,涉及人事

    、會計、及政風部分由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會同辦理。

四、本監編制內員工除有第五點所列不得申請借用職務宿舍情形外,均得依規

    定申請借用職務宿舍。

五、本監編制內人員,其本人或配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借用職務宿舍;已借用者,應於獲輔助、補助、安置或承購後三個月內騰

    空遷出,交還原管理機關:

曾獲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包括曾獲政府負擔補貼利息之

輔助、補助購置住宅貸款及曾承購政府興建優惠計價之住宅等。

(二)曾獲公有眷舍處理之一次補助費,或配住眷舍經核定騰空標售而未依

規定期限遷出。

    ()曾獲公有眷舍現狀標售得標人安置處理。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之編制內人員,因職務性質特殊或其他特殊情形,有

    借用職務宿舍之需要者,得專案層報行政院核准借用職務宿舍。有前項第

    一款情形之編制內人員,因職務調動,致購置住宅地點與工作地點之離於

    當日通勤往返顯有困難者,得由機關首長核准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本人

    及配偶同係軍公教人員者,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以一戶為限;本人及配

    偶僅一方為首長且借用首長宿舍者,另一方得借用單房間宿舍。基於國家

    政策或業務特殊需要進用之非編制內人員,非留住宿舍無法執行職務者,

    得申請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六、本監員工合於申請職務宿舍資格者,於需借用宿舍時,檢附戶口名簿影印

    本並填具借用宿舍申請單;若申請人數超過宿舍間數時,請填寫職務宿舍

分配積點表,按積點多寡依序核配;積點相同或無法決定順序時,以抽籤

決定之

七、借用宿舍經核定後,總務科職務宿舍管理承辦人應通知借用人,借用人接

    獲通知後,應於十五日內與本監簽訂宿舍借用契約,辦理公證等借用手續

    並遷入。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簽報首長核准延期者外,未依限遷入者,以

    放棄論;公證手續所需費用應由借用人負擔。

八、每年至少辦理二次居住事實訪查作業,總務科職務宿舍管理承辦人調查

    時,借用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九、宿舍借用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終止借用契約:

       ()僅擺放傢俱、衣物或其他物品,而無居住事實者。

       ()無居住事實連續三十日以上或三個月內累計達四十五日。

       ()私自租賃予他人或無償供他人使用。

    宿舍有下列情形時得終止借用契約,借用人應配合搬遷:

       ()倒塌、毀損至不堪居住。

       ()因公共設施開闢或為應各機關發展需要而拆除。

       ()用途變更、用途廢止、管理機關變更等。

       ()其他無法繼續為宿舍使用或有特別考量,需收回時。

十、宿舍借住人應妥為維護,並遵守宿舍公約,宿舍內燃料妥慎存儲並與火種

    隔離,如非因天災或不可抗拒之事引起火災,或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招致

    公有財物之損失,借住人應負一切責任。

十一、借用人應繳納之職務宿舍管理費及房租津貼,按月自薪資中扣繳公庫。

      留職停薪期間,應於每月五日前以現金、匯款或支票等方式繳納。

      職務宿舍之水電費、瓦斯費等費用除法令規定外,由借用人自行負擔。

十二、借用人如積欠應繳之職務宿舍管理費或房租津貼達二個月以上,經催繳

      而未於期限內補繳者,本監應立即終止職務宿舍借用契約,收回職務宿

      舍,並追繳所積欠之費用;嗣後該借用人不得再申請配住職務宿舍。

十三、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退休時,除法律或宿舍管理手冊

      另有規定外,應在三個月內遷出、並將職務宿舍騰空回復原狀,且不得

      要求任何補償;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將職

      務宿舍騰空回復原狀,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屆期未遷出者,依法強制

      執行。

十四、借用人遷出職務宿舍時,應向總務科辦理點交手續並結清相關費用。

十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宿舍管理手冊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職務宿舍管理要點總說明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職務宿舍管理要點(以下稱本要點)。於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三日監務會議通過,本要點乃為建置優質宿舍供需環境,力求職務宿舍分配時,合乎公平性及透明性,達成有效管理宿舍借用及確立相關責任。本要點共計十五點,要點如下:  

一、本要點訂定依據。

二、本要點適用之範圍。

三、分層確立宿舍管理之相關科室。

四、不得申請職務宿舍之情形。

五、不得申請職務宿舍之相關規定。

六、申請職務宿舍原則及流程。

七、職務宿舍借用人應簽訂宿舍借用契約及辦理公證,並準備相關資料及負擔費用。

八、訂定居住事實訪查作業規定,加強宿舍管理效能。

九、本監與借用人終止借用契約之規定。

十、宿舍借用人應善盡安全管理之責,若於宿舍內不慎引起火災,應負完全責任,並追究賠償費用。

十一、借用人於居住宿舍期間應負擔相關費用。

十二、宿舍借用人積欠租金未依期限內繳納,終止契約之行情。

十三、宿舍借用人應遷出之情形、回復原狀及日期限制。

十四、交還宿舍時,需向總務科辦理點交,並結清使用期間之相關費用。

十五、本要點未規範事宜,依相關法令辦理。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職務宿舍管理要點逐點說明

規定

說明

一、本要點依宿舍管理手冊第五點訂定

之。

本要點訂定依據。

二、本監之宿舍管理、分配、檢修等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本要點適用之範圍。

三、本監宿舍管理、借用、檢修等之擬

辦事項,由總務科負責辦理,涉及人事、會計、及政風部分由人事室

、會計室及政風室會同辦理。

分層確立宿舍管理之相關負責科室。

四、本監編制內員工除有第五點所列不

得申請借用職務宿舍情形外,均得依規定申請借用職務宿舍。

一、不得申請職務宿舍之情形。

二、參考宿舍管理手冊第七點規定。

{ck  五、本監編制內人員,其本人或配偶,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借用職務宿舍;已借用者,應於獲

輔助、補助、安置或承購後三個月

內騰空遷出,交還原管理機關:

(一)曾獲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

承購住宅,包括曾獲政府負擔補貼利息之輔助、補助購置住宅貸款及曾承購政府興建優惠計價之住宅等。

(二)曾獲公有眷舍處理之一次補助

        助費,或配住眷舍經核定騰空

        標售而未依規定期限遷出。

(三)曾獲公有眷舍現狀標售得標人

人安置處理。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之編制內人員

    ,因職務性質特殊或其他特殊情形

    ,有借用職務宿舍之需要者,得專

    案層報行政院核准借用職務宿舍;

    有前項第一款情形之編制內人員,

    因職務調動,致購置住宅地點與工

        作地點之離於當日通勤往返顯有困

    難者,得由機關首長核准借用單房

    間職務宿舍。本人及配偶同係軍公

    教人員者,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

    以一戶為限; 本人及配偶僅一方為

    首長且借用首長宿舍者,另一方得

    借用單房間宿舍。基於國家政策或

    業務特殊需要進用之非編制內人員

    ,非留住宿舍無法執行職務者,得

    申請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一、不得申請職務宿舍之相關規定。

二、參考宿舍管理手冊第七點規定。

六、本監員工合於申請職務宿舍資格者

者,於需借用宿舍時,檢附戶口名簿影印本並填具借用宿舍申請單;

若申請人數超過宿舍間數時,請填寫職務宿舍分配積點表,按積點多寡依序核配;積點相同或無法決定順序時,以抽籤決定之。

一、申請職務宿舍原則及流程。

二、參考宿舍管理手冊第八點規定。

七、借用宿舍經核定後,總務科職務宿

舍管理承辦人應通知借用人,借用人接獲通知後,應於十五日內與本監簽訂宿舍借用契約,辦理公證等借用手續並遷入。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簽報首長核准延期者外,未依限遷入者,以放棄論;公證手續所需費用應由借用人負擔。

一、職務宿舍借用人應簽訂宿舍借用契

約及辦理公證,並準備相關資料及負擔費用。

二、參考宿舍管理手冊第九點規定。

八、每年至少辦理二次居住事實訪查作

業,總務科職務宿舍管理承辦人調查時,借用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一、訂定居住事實訪查作業規定,加強

宿舍管理效能。

二、參考宿舍管理手冊第十四點規定。

九、宿舍借用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終止借用契約:

()僅擺放傢俱、衣物或其他物品

,而無居住事實者。

    ()無居住事實連續三十日以上或

三個月內累計達四十五日。

    ()私自租賃予他人或無償供他人

使用。

    宿舍有下列情形時得終止借用契約

    ,借用人應配合搬遷:

    ()倒塌、毀損至不堪居住。

    ()因公共設施開闢或為應各機關

        發展需要而拆除。

()用途變更、用途廢止、管理機

關變更等。

(四)其他無法繼續為宿舍使用或有

特別考量,需收回時。

一、本監與借用人終止借用契約之規定

二、參考宿舍管理手冊第十點及第十一點規定。

十、宿舍借住人應妥為維護,並遵守宿

舍公約,宿舍內燃料妥慎存儲並與火種隔離,如非因天災或不可抗拒之事引起火災,或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招致公有財物之損失,借住人應負一切責任。

一、宿舍借用人應善盡安全管理之責,

若於宿舍內不慎引起火災,應負完全責任,並追究賠償費用。

二、參考宿舍管理手冊第十五點規定。

十一、借用人應繳納之職務宿舍管理費

      及房租津貼,按月自薪資中扣繳

      公庫。留職停薪期間,應於每月

      五日前以現金、匯款或支票等方

      式繳納。職務宿舍之水電費、瓦

      斯費等費用除法令規定外,由借

      用人自行負擔。

一、借用人於居住宿舍期間應負擔之相

關費用。

二、參考宿舍管理手冊第九點及第二十點規定。

十二、借用人如積欠應繳之職務宿舍管

      理費或房租津貼達二個月以上,

      經催繳而未於期限內補繳者,本

      監應立即終止職務宿舍借用契約

      ,收回職務宿舍,並追繳所積欠

      之費用;嗣後該借用人不得再申

      請配住職務宿舍。

一、宿舍借用人積欠租金未依期限內繳

納,終止契約之情形。

二、參考宿舍管理手冊第九點規定。

十三、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

      停薪、退休時,除法律或宿舍管

      理手冊另有規定外,應在三個月

      內遷出、並將職務宿舍騰空回復

      原狀,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受

      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應在

      一個月內遷出;將職務宿舍騰空

      回復原狀,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屆期未遷出者,依法強制執行

     

一、宿舍借用人應遷出之情形、回復原狀及日期限制。

二、參考宿舍管理手冊第十點規定。

十四、借用人遷出職務宿舍時,應向總

      務科辦理點交手續並結清相關費

      用。

一、交還宿舍時,需向總務科辦理點交

    交,並結清使用期間之相關費用。

二、參考宿舍管理手冊第九點及第二十點規定。

十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宿舍管

      理手冊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本要點未規範事宜,依相關規定法令辦理。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