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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職務宿舍管理要點」第六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
發文日期: 114.09.18
發文字號: 桃女監秘字第1140200032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職務宿舍管理要點」第六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說  明: 一.旨揭「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職務宿舍管理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 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職務宿舍管理要點」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一、為有效管理本監職務宿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監職務宿舍提供同仁輪調或職務上之需要者借用。

三、借用本監職務宿舍,需先行填寫「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職務宿舍申 請單」,
    宿舍不敷分配時,依職級、年資、考績、居住遠近決定,如附件
積點計算表,無法
    決定時,以抽籤決定之。

四、借用人應與本監簽訂職務宿舍借用契約,並辦理公證;所需公證費,由借用人負
    擔。經法院公證後,應一個月內遷入,除有特殊原因簽報核准延期
遷入,逾期以放
    棄論。

五、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退休或機關需用,應在3月內遷出。借用
    期間之水電、瓦斯、宿舍管理費由借用人
自行負擔。 

六、本監職務宿舍實施不定期訪查,如有下列情形者,應即終止契約並責令搬遷
    不得再申請借宿舍

(一)將宿舍全部或一部份出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
      用途。

 (二)連續三十日以上未居住者。

(三)三個月內居住日數累計未達四十五日者。
(四)對出國、至大陸地區等特殊情形,不受前二款之限制,惟於一年內居住日數累計
      仍未達一百八十三日者。

(五)經宿舍管理機關訪查三次均未獲回覆,且不能提出未有前三款不符實際居住認定
      標準之具體說明者。

宿舍借用人因疾病、傷害,經提出合法醫療機構開立之住院治療證明者,或因其他重大事故,為維護其生命、身體、健康之必要致未居住於宿舍,經提出佐證資料,並經管理機關審核確認屬實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宿舍借用人因學術研究、執行特殊任務或借調奉派等因素出國駐外期間,  其原同住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有一人以上續住於宿舍,無第一項各款情事,或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但符合前項規定者,宿舍借用人視為有居住事實。

多房間職務宿舍之設備及家具,不得由機關提供。單房間職務宿舍內必備之設備及家具,由管理機關視經費狀況,自行規定種類、數量供借,借用人不得指定添置,宿舍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通知管理單位,並將所借宿舍、設備及家具點交清楚。如有短缺或故意毀損者,應依規定賠償。

八、宿舍內外應經常保持整潔,其整潔事項應由借用人自行負責。

九、宿舍因天災、事變及其他不可抗力致遭受損壞,無法繼續居住者管理單位應予緊
急處置。

借用人如願自費修繕宿舍,應填具自費修繕宿舍申請單,送請管理單位簽報核准後辦理。自費修繕所增設之工作物,於遷出借用宿舍時應歸管理機關所有,借用人不得拆除,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管理機關補償。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宿舍管理手冊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經監務會議通過後發布施行。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