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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自一百十四年九月八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 |
發文日期: |
114.09.10 |
發文字號: |
北監秘字第11421000560號 函 |
異動性質: |
停止適用 |
主 旨: |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自一百十四年九月八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
說 明: |
一、旨揭要點業有法務部矯正署訂定之「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教誨志工要點」可資適用,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
法規內文: |
一、本要點依據「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教誨志工要點」訂定。
二、目的:為尊重及有效運用志工,建立公正考核制度,提升矯正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三、延聘之志工就具有下列條件者遴選之:
(一) 年滿十八歲。
(二) 品性端正。
(三) 對志願服務工作富有熱忱。
四、受遴選之志工應填具志工個人資料表(如附件一)並檢送個人學經歷及相關證明文件,除教誨志工經本監報請矯正署核准後延聘,其餘志工經典獄長核准延聘。
五、教誨志工任期二年,社會志工任期一年,並發給志工識別證,入監服務時應配戴,期滿得續聘,解聘或不續聘時應交回志工識別證。
六、志工為無給職,但得酌給車馬費。
七、本監設志工考核小組,小組委員為副典獄長、秘書、教化科科長、作業科科長、戒護科科長、總務科科長、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政風室主任及監長,並由副典獄長擔任主席。
八、志工考核小組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表決同票數時,取決於主席。
九、志工服務考核規定:
(一) 志工管理者每月應製作志工服務時數紀錄以供備查,志工每年應至少入監服務十二小時以上。但有正當理由,並經志工考核小組表決同意續聘者,不在此限。
(二) 各教區管教小組每月審查志工輔導行狀,並填具志工審查意見表(如附件二)。志工考核小組每年十二月審查志工服務成效,志工服務考核表(如附件三)項目分為志工之品行道德、學識專業、服務熱忱、個人意願、服務時數及個人重大具體優劣事蹟,審查情形得為志工解聘或不續聘之參考。
(三)擔任本監志工未滿一年者,仍應予以考核。
十、志工應遵守事項:
(一) 遵守矯正相關法令。
(二) 妥善保管、使用志工識別證,不得轉借或冒用。
(三) 因志工服務得知之收容人個資,應保密不得外洩。
(四) 不得替收容人傳遞書信(訊息)、代打電話或挾帶物品。
(五) 服務時,應配合管教人員行政運作。
(六) 其他經告知應遵守之規定事項。
十一、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志工考核小組決議,陳奉典獄長核准後,社會志
工予以解除聘任;教誨志工報請矯正署核准後解聘:
(一) 涉刑事案件而受起訴者。
(二) 不當言行妨害監獄聲譽者。
(三) 違反第十點所定之應遵守事項者。
(四) 服務成效審查情形不佳者。
(五) 其他足以認為嚴重影響監獄及入監服務志工形象者。
前項考評結果應由機關首長核定。考評結果有待改進事項者,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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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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