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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修正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貳、個別事項第十九點(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主管機關: |
法務部廉政署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 |
發文日期: |
114.08.15 |
發文字號: |
法廉字第1140500290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 旨: |
檢送本部修正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貳、個別事項第十九點(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法規名稱: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 |
說 明: |
一、旨揭填表說明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填表說明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
法規內文: |
十九、 虛擬資產指依洗錢防制法、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所稱之虛擬資產。
虛擬資產應申報名稱、所有人、單位數(顆/件)、存放機構或錢包廠商、帳戶名稱、錢包地址、取得(投資)原因及新臺幣或折合新臺幣交易價額。
單位數指持有虛擬資產之單位,例如顆、件。
存放機構或錢包廠商指依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所稱之虛擬資產服務商、境外虛擬資產服務商或用以儲存使用虛擬資產所需之密碼金鑰之應用程式或設備。虛擬資產有數個存放機構或錢包廠商者均應申報。
錢包地址指依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所稱之錢包地址。
帳戶名稱指為取得(投資)虛擬資產申請註冊之相關帳號或其他資訊,有數個帳戶名稱者均應申報。
取得(投資)原因指取得(投資)該虛擬資產之原因。如係多次分批取得(投資)者,應申報多次分批取得(投資)之原因。
新臺幣或折合新臺幣交易價額指該虛擬資產於申報日之當日平均交易價格。
申報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分別所有各類虛擬資產合計,於申報日新臺幣或折合新臺幣交易價額二十萬元以上者,即應將各類虛擬資產申報,但該類虛擬資產交易價額在一千元以下者,無須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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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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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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