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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署修正之「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規定」第十一點附表一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溯自一百十四年七月十一日生效。

主管機關: 法務部廉政署
發文機關: 法務部廉政署
發文日期: 114.07.17
發文字號: 廉綜字第1140004619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署修正之「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規定」第十一點附表一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溯自一百十四年七月十一日生效。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說  明: 一、旨揭規定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及部外版。 二、旨揭規定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十一、專業學習期間訓育成績之考核(訓育成績考核表如附表一),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不及格,並以八十分為基準分,依下列方式核算之:

(一)由輔導員觀察記錄受訓人員之表現狀況,依專業學習訓育成績加減分參考標準表(如附表二),詳實記載事由,核予輔導考核成績。

(二)依「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專業學習請假規定」第十一點規定,減訓育總分。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專業學習獎懲規定」第十二點規定,加減訓育總分。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