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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修正之「檢察機關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四年七月四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檢察司
發文機關: 法務部
發文日期: 114.07.04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1140451755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部修正之「檢察機關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四年七月四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說  明: 一、旨揭注意事項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注意事項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檢察機關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修正規定

一、為保障性侵害犯罪案件被害人,維護其於偵查、審判程序中之權益,特訂定本應行注意事項。

二、各檢察機關應設置偵辦性侵害犯罪專股,指定成熟穩重、平實溫和之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

三、偵辦性侵害犯罪專股之檢察官,應經有關性侵害犯罪防治之專業訓練。

前項專股檢察官,每年應至少接受有關性侵害犯罪防治之專業訓練課程六小時以上。

檢察機關應適時辦理教育訓練,以充實偵查兒童或心智障礙者性侵害犯罪案件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之辦案專業素養;相關教育訓練至少包含接受兒童或心智障礙者性侵害犯罪案件訊(詢)問訓練課程。

四、傳喚性侵害犯罪案件之被害人,原則上宜單獨傳喚,傳票或通知書上不必記載案由,並宜將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中可受到保護之事項列載附於傳票或通知書後,送達被害人,以免其畏懼刑事司法程序。

於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時,被害人已陳明指定應送達之處所者,除有無法合法送達之情形外,僅依其所陳明之處所地址送達傳票、結案通知函及偵結之書類。

五、訊(詢)問被害人,原則上應採隔離方式或在偵查庭外之適當處所為之,並應注意使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後,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如有對質或指認之必要時,亦應採取適當保護被害人之措施。

前項得陪同在場之人為性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或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認其在場,有礙偵查程序之進行時,不適用之。

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時,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於偵查中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六、訊(詢)問被害人,應出以懇切態度耐心為之,並以一次訊(詢)畢為原則,如非有必要,不宜再度傳喚,以減少對被害人之二度傷害。

對於兒童或心智障礙之被害人,應依其陳述能力給予充分陳述之機會,詳細調查;認有必要時,應由具相關專業人士在場協助訊(詢)問。

前項專業人士應於訊(詢)問前,評估被害人之溝通能力及需求,並向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說明其評估之結果及相關建議。

專業人士依第二項規定協助訊(詢)問時,如發現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提出之問題不適當或被害人無法適當回答,得為適當之建議;必要時,經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之許可後,得由其直接對被害人進行詢問。

專業人士於協助訊(詢)問時,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得透過單面鏡、聲音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適當隔離措施為之。

專業人士於協助訊(詢)問時,其對於兒童或心智障礙被害人進行評估及直接進行詢問之過程,應全程錄音錄影。

專業人士於辦理協助訊(詢)問事務時,依其性質,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十二章第二節、第三節規定。

七、受理被害人按鈴申告時,值勤檢察官於認有必要,除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或被害人無意識或無法表意者外,應徵得被害人同意後,視情形採取下列方式,以適當保存證據:

()轉介責任醫院為被害人進行驗傷、採證。

()指揮司法警察(官)或通知轄區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之性侵害防治中心協助被害人就醫診療、驗傷及採證。

()命法醫師或檢驗員檢查被害人身體及採集相關分泌物、毛髮等,並依衛生福利部所定之驗傷診斷書格式詳細填載;於法醫師或檢驗員與被害人之性別不同時,應由與被害人相同性別之法警或書記官陪同在場。

八、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如發現被害人有接受心理治療、輔導、安置、法律扶助、緊急診療或驗傷之必要時,應即通知轄區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之性侵害防治中心協助處理。

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得依職權或依聲請選任相關領域之專家證人提供專業意見。

九、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除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因偵查犯罪之必要者外,不得對媒體透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十、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偵查終結時,不得在所製作之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論告書等書類內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對被害人之姓名可以代號稱之,當事人欄之姓名、年齡、住址等,可以記載「詳卷」代之,以避免被害人身分曝光。

十一、將性侵害犯罪案件結案情形通知被害人時,通知書上毋需記載案由。

十二、檢察官對性侵害犯罪案件,如認有具體求刑之必要,應於起訴書中就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情狀事證,詳細說明求處該刑度之理由,並依情節聲請法院宣告保安處分;案件於法院審理時,公訴檢察官除就事實及法律舉證證明並為辯論外,應就科刑資料,指出證明之方法,並就科刑範圍辯論。

十三、檢察官對於起訴之性侵害犯罪案件,應全程蒞庭,確實論告,必要時,聲請法院選任相關領域之專家證人提供專業意見;並隨時注意被害人有無因當庭詰問致有不能自由或完全陳述之情形,以促請法院以隔離設施進行詰問。如被告或其辯護人有不當詰問情形,應請求法院禁止其詰問,並以訊問代之。

十四、檢察機關辦理案件時,知有其他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十五、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時,應注意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三章、檢察機關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應行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規定。

十六、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如涉及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犯罪,應注意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檢察機關辦理妨害性影像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規定。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