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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所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暨少年觀護所推動志願參與服務工作(志工)實施計畫」第三點(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
發文日期: 114.06.11
發文字號: 投所總字第1140400142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所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暨少年觀護所推動志願參與服務工作(志工)實施計畫」第三點(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一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暨少年觀護所推動志願參與服務工作(志工)實施計畫
說  明: 本所現行規定之「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暨少年觀護所推動志願參與服務工作(志工)實施計畫」於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函頒生效,迄今未再修正。依法務部一百十四年四月三十日法制字一一四○二五一一二四○號函辦理,爰修正本實施計畫部分規定,其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遴選條件:就具有下列資格者遴選之:(三)通曉國、台語或其他語言者。(刪除)
法規內文:

一、目的:為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參與公共事務,並落實便民服務措施,藉由招募司法志工,協助本所辦理大門接待、二道門進出協助、行政事務及收容人家屬辦理接見、諮詢、引導等相關事宜,以提昇行政效率及增進為民服務品質。

二、召募對象:

(一)退休公務人員。

(二)社會熱心人士。

(三)公益團體成員。

三、遴選條件:就具有下列資格者遴選之:

(一)年滿十八歲以上。

(二)身心健康、品性端正、具有書寫能力(需具有電腦文書處理能力)並具有服務熱忱與興趣者。

四、服務時間、地點及內容:

(一)服務時間:配合本所接見服務中心服務時間:

1.日期: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月第一個星期日、國定假日。

2.時間:分上下午二個時段,每一時段三小時,由戒護科依業務情形指定服務時間。

(二)服務地點:本所大門、家屬接見室或辦公室區內。

(三)服務內容:擔任本所大門接待、二道門進出協助、行政事務及收容人家屬辦理接見、諮詢、引導等服務工作。

五、五、實施方式:

(一)製發志工服以彰顯服務標誌。

(二)製發本所服務證。

(三)製設志工服務紀錄卡(冊),以便紀錄服務成績。

(四)為激勵志工參與志願服務,得視機關(或團隊)經費情形,辦理聯誼活動(得併本所文康活動舉行)。

(五)起始應辦理講習。

(六)志工係經本所自行遴選,不占機關職缺,為無給職,惟本所得視經費狀況每時段酌予補助交通及膳食費新台幣參佰元整,其服務期間由本所投保團體意外險每人保額壹佰萬元。

六、服務守則:

(一)志工應於規定時間親自簽到、簽退,不可委託他人代簽,且不得遲到、早退;服務結束需填寫工作日誌,並妥為移交接班志工。

(二)志工應依照配置時間、指定地點及工作項目服務,如因故需早退者,需事先向志工隊隊長或志工業務承辦人報備後,提早簽退。

(三)志工服務時應著志工服,保持服裝儀容整潔。

(四)志工服務請維持主動、積極、真誠、親切之態度;請勿喧嘩、高聲談笑、聚眾聊天、打瞌睡,避免破壞形象,並請注意自身舉措是否得宜。

(五)服務時間請勿安排朋友作陪,以免影響服務品質。

(六)志工應參加本所召集或安排之各項志工會議或講習,如因故無法出席,應事先請假。

(七)志工於服務時,不得從事推銷、營利、傳教或其他不當行為。

(八)志工應充分了解並確實遵守本身工作內容及服務注意事項。

(九)志工應遵守本所各項規定,並接受各級督導人員之指導。

七、請假:

(一)志工須於事前覓妥代班志工,再向志工業務承辦人或志工隊隊長完成請假登記,如無法尋妥代班志工,可向志工隊隊長或志工業務承辦人請求協助。

(二)志工因緊急狀況未能事先辦妥請假手續,應儘速通知志工隊隊長或志工業務承辦人,代辦請假手續。

(三)志工未完成請假且未於事後 1  週內告知者,以缺勤論。

八、考核與獎勵:

(一)考核:

1.志工之簽到、簽退等出勤狀況由人事室予以考核,其他服務情形由戒護科置專責人員考核並輔導志工自我管理,促進志工與各有關業務單位之協調合作。

2.舉凡服務態度、服勤狀況、電話禮貌等服務項目以不定期方式抽測執行情形,務求品質優良,作為繼續延聘之依據。

(二)獎勵

1.每年對於表現特優志工,依內政部訂頒「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之相關規定獎勵之。

2.有特殊優良事蹟之志工,不定期簽請所長予以公開表揚或報請法務部或其他有關單位表揚之。

九、暫停服務及離隊:

(一)連續無故缺勤超過二個月,本所得暫停其服務,並應繳回志工證及志工服。

(二)連續無故缺勤半年以上未能服務者,應主動辦理離隊;惟因公受傷、或因病,或有其他正當理由經本所認可者,不在此限。

(三)除特殊情形外,全年服務時數應達一百小時。

(四)經考核不符需求者,或其他不適任情況,或違反志工服務之義務者,通知離隊。

(五)非經本所同意,不得以本所志工名義對外協商或從事有損害本所聲譽之行為,違反者除須負必要之法律責任外,本所得視情節輕重通知志工自行辦理離隊,或由本所逕予除名,經除名者,永不再進用。

(六)行為不端,或有重大工作過失,或其他影響本所聲譽之不適任行為者,通知離隊。

(七)因故無法繼續值勤,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敘明原因向志工業務承辦人辦理離隊並繳回志工證及志工服。

十、經費:運用志工服務所需費用,在本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一、本計畫未盡事宜,依志願服務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計畫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