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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第二點、第十二點之一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四年六月二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
發文日期: 114.06.09
發文字號: 南二監總字第11410001740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第二點、第十二點之一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四年六月二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一、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以下簡稱本監)為便利洽公民眾、來賓及本監職員停車,確保停車秩序及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停車場:係指本監設置之員工停車場、洽公及所有機動車輛停放處。

()汽車:係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但不包含電動車輛。

三、停車場僅提供洽公民眾、來賓及本監職員停放車輛之用,並暫不收費。

四、使用人一經使用本停車場,即視為同意遵守本要點,若有違反者,並同意依本要點處理。

五、進入停車場之車輛本體不得有廣告及營業行為。

六、車輛進出本停車場應減速慢行,遵循場內標誌、標線及指示方向行駛,不得超車並應保持行車距離,以維安全。

七、車輛應停放於停車格內,嚴禁佔用車道或任意停放,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者,主管機關得逕行將該車輛移置適當處所。

八、遇有特殊公務需求,實施停車管制時,應配合辦理遵守規範。

九、停車場內發生意外事故,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調解,與本監無涉。

十、本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位,個人財物、車輛遺失或毀損,或發生不可抗力之天災時,本監概不負責。

十一、使用人停放之車輛內禁放易燃物、爆裂物或其他違禁物,如因故意或過失,致損壞停車場內停車設施者,應負損壞賠償責任。

十二、使用人不得有丟棄廢棄物、製造髒亂之行為,以維護停車場之環境整潔。

十二之一、停車怠速等候逾三分鐘者,應關閉引擎,經勸導後未將引擎關閉,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向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告發。

符合下列情形,有停車怠速之必要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基於乘客健康及安全考量,幼童專用車、遊覽車及大客車,得於乘客上車前十五分鐘啟動引擎,乘客下車停妥後,須關閉引擎。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於前一日下午五時以後或當日天氣預報最高溫度超過攝氏三十度時。

()停車正值下雨,不論雨勢大小均予認定。

()正有任何人(不包含司機)上車或下車時之汽車。

()其他有停車怠速必要情形。

十三、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政府相關交通法規處理,並得因實際需要適時修訂或增刪,並公佈實施之。

十四、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