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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署修正「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運用志工服務實施計畫書」第三點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並自一百十四年五月十六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機關: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日期: 114.05.13
發文字號: 行執綜字第1140054405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署修正「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運用志工服務實施計畫書」第三點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並自一百十四年五月十六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運用志工服務實施計畫書
說  明: 一、為尊重多元語言文化,保障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及臺灣手語得以傳承、復興及發展,並配合「國家語言發展法」精神調整相關法規用字,爰為旨揭修正。 二、旨揭實施計畫書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外版及部內版。 三、旨揭實施計畫書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三、志工遴選條件如下:

本署(分署)就具下列資格者遴選之:

() 二十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性別不拘。

() 身心健康,品性端正,具有書寫能力,並具有服務熱忱者。

() 通曉國語、臺灣台語或其他語言者。

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擔任志工人員:

   (一)身心障礙,不能擔任服務工作者。

   (二)品性不端,有礙機關名譽或形象者。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