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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教化活動實施要點」,自一百十四年五月一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
發文日期: 114.05.07
發文字號: 南監教字第1140605406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教化活動實施要點」,自一百十四年五月一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教化活動實施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已不符現行實務需求,爰停止適用。二、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一、目的:為鼓勵本監收容人積極參與各項教化活動,藉活動參與培養其榮譽感及自信心,以養成奮發向上之精神,特訂定本獎勵實施要點。

二、對象:

(一)參與各項投稿及競賽活動(含監內、外活動)未獲本監頒發獎狀之收容人。

(二)參與各項教化課程(如:生命教育研習班、戒毒班等)及才藝班別之收容人。

三、方式:依收容人參與教化活動項目採點數累計制。

四、點數:各款活動點數情形如下

(一)1.參加監外舉辦各項活動未獲前三名,累計達三次者,計一.○ 點。

                         2.參加監外舉辦各項活動獲前三名者,計三.○ 點。

(二)參加監內舉辦各項競賽活動(不含教區自辦活動)未獲前三名者,計一.○ 點。

(三)參加監內、外每月投稿文章(含與本監合作之廣播電台節目)或心得報告(非競賽)達六百字、六篇以上未刊登者,計一.○ 點。

(四)參加監內各項教化課程、才藝班別每半年或修習期滿(至少三個月)者,計二.○ 點。但參期間中斷或放棄者不予計點。

五、考核:教區教誨師就所屬教區收容人參加教化活動項目據實登錄於點數統計表上;收容人如轉至他教區時,自行將統計表妥善保管俾教誨師追蹤列管,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六、獎勵:收容人參加各項教化活動點數累計達 20 點時,教區教誨師檢附統計表或其他相關資料簽請頒發獎狀乙張以鼓勵收容人,但每人每年以頒發乙張獎狀為限。

七、罰則:參加監內、外競賽之作品、投稿文章或心得報告如有發現非本人原創性之著作,如抄襲重製他人作品或他人代寫等情事,除註銷所獲得之點數外,由其所屬單位主管簽會管教小組,以簽違規單處分。

八、時效:收容人參加活動點數累計達 20 點時,須於翌月 20 日前提出申請獎勵,如逾申請時效,每逾一月點數扣 2.0  點,未達一月之日數,以一月計。

九、(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