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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修正之「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與矯正機關遴聘特約法醫師及醫師實施要點」第二點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四年四月三十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人事處
發文機關: 法務部
發文日期: 114.04.30
發文字號: 法人字第1140853104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部修正之「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與矯正機關遴聘特約法醫師及醫師實施要點」第二點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四年四月三十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與矯正機關遴聘特約法醫師及醫師實施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與矯正機關遴聘特約法醫師及醫師實施要點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特約法醫師由各檢察機關就具有法醫師法規定之法醫師資格或醫師法規定之醫師資格者遴聘之。 
特約醫師由各矯正機關就具有醫師法規定之醫師資格者遴聘之。 
前二項人員並應兼具下列各款條件: 
(一)現非任職於公立醫療院所,年齡在七十歲以下者。但偏僻地區或業務有特殊需要時,其年齡上限得由各機關視其健康情形酌予放寬。 
(二)品行端正,未曾受刑事處分者。但受緩起訴處分或因過失犯罪經判處罰金執行完畢或受緩刑宣告期滿者,不在此限。 
(三)富有工作熱忱者。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