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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收容人作業獎狀頒給要點」(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四年四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
發文日期: 114.04.07
發文字號: 八德監作字第1140600035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收容人作業獎狀頒給要點」(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四年四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收容人作業獎狀頒給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收容人作業獎狀頒給要點

一、為鼓勵收容人學習謀生技能,養成勤勞習慣,爭取團隊榮譽,依據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與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等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收容人作業成績優良頒給獎狀,須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

  ()作業技能優良,對產品開發、設計提出創新或改進意見,或對作業事項之經營或管理有卓越建議,經採行認定確能提升效能者。

 ()對作業機械或設備之修護有相當貢獻因而節省公帑者。

 ()參加職業訓練通過檢定考試,取得職業訓練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技術士證照者。

 ()自主監外作業收容人積極配合自主監外作業相關措施者。

  ()對其他作業表現優異,並有具體事證,足資表率者。

三、收容人符合前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者,得依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四條規定發給獎狀;依第四款至第五款規定辦理收容人獎勵,依下列規定提送審查:

()收容人必須入本監實際參加作業時間三個月以上,作業成績連續三個月保持四分者,且近十二個月內無違規紀錄。

()各作業單位提報獎狀,原則以每年一月、七月辦理一次,以六月一日、十二月一日為計算基準日。

()各作業單位符合前二款提報獎狀人數,計算方式如下:

1.戒護監外作業單位每七人得提報一張獎狀,以作業人數除以七,

小數點四捨五入後計算;作業單位總人數未滿七人以七人計算。

2.自主監外作業收容人得個別提報獎狀。

3.其他作業單位每十人得提報一張獎狀,超過十人採四捨五入計算;作業單位總人數未滿十人以十人計算。

4.作業單位內同時具有上述不同類別之收容人身分者,分開計算。

四、作業導師提出作業成績優良擬獎勵之名單,經所屬教輔小組初審通過後填具「收容人作業獎狀簽報表」,簽陳典獄長核准提請累進處遇會議審議,經累進處遇審議通過,再提請監務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後,由作業科製給作業獎狀,以資鼓勵。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