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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藝文性教化活動實施計畫」,自一百十四年四月七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日期: 114.04.07
發文字號: 法矯署教字第1140300421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藝文性教化活動實施計畫」,自一百十四年四月七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藝文性教化活動實施計畫
說  明: 一、旨揭實施計畫規範內容已不符現行實務需求,爰停止適用。二、旨揭實施計畫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壹、計畫緣起與目的:
為陶冶收容人之性情,提升文藝素養和改善氣質,以強化行刑功能,達到教化之目的,特訂定本計畫。

貳、計畫內容:
一、活動項目:
論文、書法、繪畫、壁報、陶藝、讀書會、中國結、小品模型設計或其他富有藝文特質之活動。
二、作品規格:
(一)論文(含讀書心得報告)-標準稿紙書寫約三千至五千字。

(二)書法-大小楷皆可,字體不拘。
(三)繪畫-四開水彩紙(長五十五公分x寬四十公分)。
(四)壁報-篇幅以高四尺x寬八尺為限。
    陶藝、中國結、小品模型設計等物形式、品類不拘。
三、賽區劃分:
北區矯正機關(包括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金門)
中區矯正機關(包括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
南區矯正機關(包括台南、高雄、屏東、澎湖)
東區矯正機關(包括花蓮、台東、綠島)
四、舉辦日期:
每年舉行一次,活動項目由法務部矯正署擇項函示後舉辦。
五、比賽方式:
先由各機關自行對內比賽,選出各項比賽之個人或團體優勝前五名作品參加區內各矯正機關間之複賽後,再選出各項比賽個人或團體優勝前五名代表各區參加區間之決賽。
六、評審方式:
機關內部比賽之評審由各機關自行負責;區內之複賽與區間之決賽由法務部矯正署授權指定之矯正機關延聘熱心行刑教化、學有專長之社會人士負責評審。
七、成果展示:
收容人各項優勝作品,先交由法務部矯正署所指定矯正機關輪流辦理區內巡迴展或選送外界參展後,送還原機關自行展示。如囿於各機關之個別情況,致無法進行比賽之活動項目(例如陶藝),若各機關有收容人之優良作品,亦得參加展示。
八、獎勵方式:區間決賽錄取前五名及佳作十名,獎勵如左:
第一名:價值三、○○○元獎品及獎狀乙幀。
第二名:價值二、五○○元獎品及獎狀乙幀。
第三名:價值二、○○○元獎品及獎狀乙幀。
第四名:價值一、五○○元獎品及獎狀乙幀。
第五名:價值一、○○○元獎品及獎狀乙幀。
  作:價值五○○元獎品及獎狀乙幀。
獎狀由參賽者所屬機關自行頒發。
九、經費來源:
機關內部比賽所需文具、紙張等材料,由各機關自行於相關經費項下勻支購置,提供參賽者。區內複賽所需活動費、評審出席費及獎品費由參賽之矯正機關平均分擔。區間決賽所需經費由法務部矯正署負擔,並由各項比賽奪冠之矯正機關自行檢具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