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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署訂定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重大災害案件處理小組作業要點」(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並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七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發文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發文日期: 114.01.09
發文字號: 雲檢亮文字第11410000220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主  旨: 檢送本署訂定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重大災害案件處理小組作業要點」(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並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七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重大災害案件處理小組作業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重大災害案件處理小組作業要點

一、為主動積極處理因重大災害所生人民死亡、受傷、失蹤或刑事案件,依「檢察機關妥速因應重大災害應行注意事項」(下稱應行注意事項),訂定本作業要點,成立「重大災害案件處理小組」(下稱災害處理小組),依刑事訴訟法及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辦理相驗及刑案偵查等相關事務。

二、本要點所稱重大災害指應行注意事項第二點情形。

三、災害處理小組成員及分工如下:

(一)   召集人:檢察長,於重大災害發生,認有必要時,得召集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組長、書記官長、法警長等若干人成立「災害處理小組」,指派及協調署內、署外人員處理重大災害所生人民死亡、受傷、失蹤或刑事案件。

(二)   新聞聯絡組:主任檢察官兼發言人,負責與中央及地方災害應變中心,確認重大災害所生傷亡狀況,協調相驗、刑案偵辦及新聞發布等事務。

(三)   相驗組:

1.  負責人:值週主任檢察官。

2.  成員:輪值之外勤檢察官、書記官、法醫師(檢驗員),及刑案偵查組外經指派之人員。

3.  重大災害發生時,輪值之外勤檢察官、書記官、法醫師(檢驗員)應即赴現場執行相驗工作。負責人必要時得召集、調派署內檢察官、書記官、檢察事務官、法醫師(檢驗員)續行相驗工作。如人力不足時,應即陳報召集人請求上級檢察署指派或商請其他地方檢察署調派人員協助相驗。

(四)   刑案偵查組:

1.  成員:除輪值之外勤檢察官外,檢察長於必要時可指定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負責原因調查及案件偵辦。

2.  應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對疑似因重大災害所生刑事案件,進行事證蒐集、搜索及扣押、現場勘驗、事故原因調查等案件偵辦相關事項,並妥適行使刑事訴訟法強制處分權。如為運輸事故(飛航、鐵道、水路、公路),應參照運輸事故調查法及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與檢察機關辦理重大運輸事故調查協調聯繫作業要點,與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協調配合,以利運輸事故原因調查及刑事案件偵辦。

(五)   秘書組:

1.  負責人:書記官長。

2.  成員:檢察事務官組長、法警長、政風室主任、會計室主任、資訊室主任、紀錄科科長、文書科科長、總務科科長及所屬科室人員。

3.  重大災害發生時,應即通知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雲林分會啟動關懷機制,陪伴慰問被害人及其家屬,提供必要之心理諮商、法律諮詢或申請社福補助等相關服務。

4.  由負責人指揮進行文書及後勤支援作業,包括派出人員回報及調查工作之統計、各類報表之製作及傳送、與其他機關團體之聯繫、協調及提供派出人員必要之物資及協助。

四、設置臨時辦公處所:

(一)   必要時於災區或殯儀館就近設置,由值週主任檢察官統籌相關事務。

(二)   相驗事務由刑案偵查組以外之主任檢察官按日輪班進駐,指揮調度本署人員進行相驗工作,並協調司法警察機關指派副分局長以上人員在場負責警方人員之調派。

(三)   秘書組派員輪班進駐,視實際狀況設置電腦設備、簿冊、表單,登記相驗屍體證明書核發、家屬指認、紀錄聯繫及工作進行狀況與工作日誌,並隨時與署內聯繫回報工作狀況及請求提供支援人力及物資。

五、本要點未規範者,依照應行注意事項及「重大災害案件辦案手冊」辦理。

六、本要點經檢察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