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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修正之「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九點附件六、附件七(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五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檢察司
發文機關: 法務部
發文日期: 113.12.05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1130454580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部修正之「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九點附件六、附件七(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五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
說  明: 一、旨揭注意事項,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注意事項,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