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表揚模範廉政人員要點
法務部廉政署113年11月27日廉綜字第11304017760號函修正
法務部廉政署107年11月26日廉綜字第10704029690號函修正
法務部廉政署103年2月6日廉綜字第10304002720號函訂定
一、法務部廉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表揚對廉政工作有特殊、卓著貢獻之廉政人員,以激勵工作潛能及士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廉政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本署及政風機構編制內人員。
(二)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三項及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經指派兼任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
(三)占機關職缺,而於政風機構服務之人員。
三、廉政人員於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具模範廉政人員之遴薦資格:
(一)推行防貪、再防貪或其他廉能措施,對維護政府廉潔形象或節省公帑,貢獻卓著。
(二)辦理行政肅貪工作績效卓著。
(三)發掘或偵破重大貪瀆不法案件,貢獻卓著。
(四)推動國際廉政業務交流與合作,績效卓著。
(五)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廉政人員表率。
四、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遴薦:
(一)曾受刑事有罪判決、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
(二)年終考績或考成連續乙等或曾列丙等以下。
(三)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尚未結案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四)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之情形,經依該條例受處罰。
(五)其他違法、不當行為,致損害政府信譽,情節重大。
五、模範廉政人員由本署各單位、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以下簡稱推薦單位)遴薦符合資格之人員,並檢附模範廉政人員遴薦表(如附表一)及有關證明文件;推薦單位對被遴薦人員之具體事蹟,應審慎查核。
六、評審程序及作業:
初審:成立工作小組,由本署各組室(主計室除外)指派科長以上人員一名,並由署長指派主持人。
複審:
(一)成立評審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署長指派本署副署長一人為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署及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人員聘(派)兼之,其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
(二)評審委員應親自出席,但召集人不克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代理;會議以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以上出席為評選有效人數。
(三)被遴薦人員經評審小組評審通過,簽報署長核定後表揚。每年度擇優評選以五至十人為原則,並得就其中獲獎人遴薦參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或法務部模範公務人員選拔。
工作小組人員及評審委員同為被遴薦人員,或與被遴薦人員現為或曾為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共同生活家屬及其他具體事蹟足認有偏頗之虞者,應自行迴避或由主持人、召集人指定迴避。
工作小組及評審小組人員應依書面審查表進行審查(如附表二)。
七、表揚獎勵方式:
(一)經核定為模範廉政人員者,由本署公開表揚,頒給獎座(牌、狀)或獎品。
(二)本署將其模範事蹟公告於本署網站。
八、推薦單位於表揚前發現被遴薦人員有推薦不實、不符第三點規定或具第四點規定情形之情事者,應即函報本署;本署於表揚後發現獲獎人有推薦不實之情事者,得撤銷其獲獎資格,其已領受之獎座(牌、狀)及獎品應予追回。
本署於前項撤銷資格前,必要時得成立審查小組審查,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九、獲選本署模範廉政人員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服務機關(構)應自其情事發生後,函送原遴薦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由原遴薦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報請本署廢止其資格,並令其繳回已領受之獎座(牌、狀)及獎品: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諭知緩刑或易科罰金。
(二)受褫奪公權宣告。
(三)受免除職務、撤職、剝奪退休(職、養)金,休職懲戒處分判決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