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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修正之「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一點、第九點、第十五點附件(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四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檢察司
發文機關: 法務部
發文日期: 113.11.01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1130453387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部修正之「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一點、第九點、第十五點附件(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四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說  明: 一、旨揭注意事項附件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注意事項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