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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含看守所及少觀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名稱並修正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暨合署辦公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並自一百十三年七月八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發文日期: 113.07.08
發文字號: 東監總字第1130400243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含看守所及少觀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名稱並修正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暨合署辦公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並自一百十三年七月八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暨合署辦公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說  明: 一、旨揭須知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須知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暨合署辦公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一、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暨合署辦公看守所、少年觀護所 (以下簡
稱本監) ,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有關檔案開放應
用事項,有關檔案應用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檔案,指本監依照文書處理程序,送交歸檔管理之文
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
三、民眾向本監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填具「法務部矯正署
臺東監獄暨合署辦公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檔案應用申請書」 (附
件一,得自本監網站下載) ,載明下列事項,向本監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
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
、住(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
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得以親自持送或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四、本監受理申請案件後,如認其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
請人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申
請案件受理後,由檔案管理單位會請業務單位審核准駁與否及提
供審核意見,並至遲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審核結果以書
面通知申請人,審核表詳如(附件二)。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
起算。
前項書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五、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之檔案,有檔案法第十八條所定下列情形
之一,本監得拒絕其申請: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
規定辦理。
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內容含
有前點第一項各款所定限制應用之事項者,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本監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使用原件之必要者,
應於申請時記載其事由。
七、本監檔案應用閱覽處所設於本監檔案室,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
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三十分及下午二時至四時三十分;國定
例假日不開放,有其他特殊原因停止開放時,另行公告周知。
八、申請應用檔案者,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且應出示
審核通知書函,由本監指定人員陪同至檔案應用處所,並將檔案
交付申請人使用,應請其確認數量無訛後於「檔案應用簽收單」
(附件三)簽名。
九、機關調借檔案,應備函提出請求,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借調或調用機關名稱。
  (二)借調或調用檔案檔號或內容要旨。
  (三)借調或調用目的。
  (四)借調或調用期間。
  (五)法令依據。
十、進入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抄錄檔案時,以使用鉛筆為限;複製檔案不得以攝影方式為之
      ,若有複製必要,由業務承辦人員陪同複製為原則。
  (三)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
十一、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違反前項各款之一者,本監得停止其應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
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十二、申請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應用處所,如有必要離開應用處
所者,應將檔案交還本監指定人員保管。申請人應用之檔案應
於當日歸還,經承辦人員點收無誤後,應於檔案簽收單簽收註
記,一聯交付申請人並發還申請人身分證件,一聯由業務承辦
單位存查。
十三、申請人檔案應用完畢,業務承辦人員通知總務科出納人員,依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附件四)收費,並開立收據交申請人,複製品點交申請人。
十四、民眾申請檔案應用之服務,詳如本監受理民眾申請檔案應用流
程圖(附件五)。
十五、本須知未規定者,依檔案法及其相關法規辦理。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