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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署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矯正人員常年教育實施要點」部分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日期: 113.06.24
發文字號: 法矯署安字第1130401054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署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矯正人員常年教育實施要點」部分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矯正人員常年教育實施要點
說  明: 一、旨揭實施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實施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三、本(113)年度各機關常年教育實施計畫,請依修正之規定調整課程內容,無須另行函報本署。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矯正人員常年教育實施要點

一、為增進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所屬各矯正機關矯正人員之實務知能,培養廉政及專業倫理觀念,以提高工作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矯正人員,指矯正機關從事直接戒護管理勤務之雇員、管理員、主任管理員、科()員、教導員。

三、各矯正機關應指定專人辦理矯正人員常年教育教務事宜,並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將翌年度實施計畫函報本署核定。

四、常年教育分學科教育、術科教育二種,採集中授課,其實施頻率及課程內容如下:

()學科教育:每二月至少實施一小時,課程內容應包括矯正法規、矯正實務、危機處理及談判技巧、廉政及專業倫理規範,倘有必要,得增加相關課程。

()術科教育:每月至少實施一小時,課程內容為矯正戰技(含綜合逮捕術、器械使用技能、鎮暴逮捕訓練),倘有必要,得增加相關課程。

五、各矯正機關聘任常年教育學、術科教育授課師資之原則如下:

()學科教育:應優先聘任機關內部或鄰近矯正機關具豐富學養或專長之人員,擔任授課師資。

()術科教育:應優先聘任機關內部或鄰近矯正機關培訓之矯正戰技教官、靖安小組或相關專長之人員,擔任授課師資。

授課後應填具授課內容及矯正人員出缺席情況(如附表1),以利查考。

參加常年教育之矯正人員得依規定登錄終身學習時數。

六、常年教育教材,由各矯正機關選編。

七、學科教育之測驗項目及其占測驗成績之比例如下:

()矯正法規:含各項矯正法令、戒護業務相關之行政函釋,占百分之四十。

()矯正實務:含歷年戒護事故(件)專案檢討報告及宣達事項,占百分之三十。

()廉政及專業倫理規範:含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人員專業倫理守則,占百分之三十。

八、術科教育之測驗項目及其占測驗成績之比例如下:

()綜合逮捕術及器械使用技能:占百分之七十。

()鎮暴逮捕訓練:占百分之三十。

九、學、術科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舉行測驗:

()學科測驗:各題項內容由授課師資命題,交由戒護主管彙整後,辦理施測及核閱評分。

()術科測驗:由授課師資評定成績。

前項測驗成績(如附表2)、學科試卷及術科測驗影像紀錄,應於七月底及翌年一月底前函報本署備查。

十、測驗總成績之計算,分學科及術科二種,學科佔百分之四十,術科佔百分之六十。

前項測驗成績列為平時考核之參考,全年度測驗總成績第一名者,由各矯正機關予以嘉獎一次;成績未達六十分者,須由戒護主管指定專人輔導教學後補測,並列為勤務重點督導對象。

機關人員擔任機關內部或鄰近矯正機關術科教育授課師資,每年授課時數達八小時以上,且表現優良,得確實促進矯正人員術科職能者,由各矯正機關予以嘉獎一次。

十一、本署派員視察各矯正機關時,對矯正人員之常年教育實施情形,每年至少抽查一次。

十二、常年教育費用支給項目及標準如下:

()鐘點費:內聘講師依公立高中()教師鐘點費發給;外聘講師依「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之規定辦理。

()便當費:非上班時間參加常年教育者,應發給餐盒一份(以新台幣八十元計)

()加班費:辦理常年教育之工作人員依其加班事實覈實支付。

各矯正機關辦理常年教育所需之經費,在各矯正機關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