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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修正之「檢察機關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應行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五點規定及第四點附件(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三年六月四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檢察司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 |
發文日期: |
113.06.04 |
發文字號: |
法檢字第1130452167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 旨: |
檢送本部修正之「檢察機關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應行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五點規定及第四點附件(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三年六月四日生效,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檢察機關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應行注意事項 |
說 明: |
一、旨揭注意事項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注意事項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
法規內文: |
檢察機關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應行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二、適用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之案件為人身侵害犯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或其他攸關被害人權益而經檢察官認有必要者。但不包括少年刑事案件。
五、檢察機關收受聲請人之聲請書狀,應儘速分案,且全卷密封。
案件於檢察官聲請羈押或起訴時,聲請案卷應另行函送或以密封袋併送法院。惟在併送情形應於送審公文中註記已有被害人聲請獲知刑事訴訟資訊之事實,以恪盡通知法院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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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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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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